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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 - 公司名稱註冊與商標註冊
公司名稱註冊不代表擁有知識產權
在香港,把公司的名稱或業務名稱登記註冊並不代表擁有該名稱的知識產權。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及商標註冊的作用不同,它們受不同的法例所規管,而有關的註冊制度由不同政府部門負責管理。
在公司註冊處把公司名稱註冊或在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為業務名稱辦理商業登記,有別於在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商標註冊處以該名稱註冊為商標。任何公司即使已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為本地或海外有限公司或已向商業登記署登記業務名稱,仍須向商標註冊處為其商標申請註冊,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所授予的保護。作為註冊商標的擁有人,該公司可就該有關註冊商標的貨品和/或服務,在香港享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利。關於公司名稱的註冊、商業登記及商標註冊之間的分別的詳情,請參閱《認識公司註冊、商業登記及商標註冊的分別》。
處理公司名稱問題的可行方法
近年有報道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已註冊的商標在公司註冊處註冊為公司名稱,冒充有關商標擁有人的代表,並與內地製造商訂定合同,生產帶有該商標的偽冒產品。
假如侵權活動是在香港進行,註冊商標擁有人可對侵權者採取下述法律行動。
註冊商標的侵犯
根據《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註冊商標擁有人在香港可就有關註冊的貨品和/或服務享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利。如有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相同或相類似的其他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誌,註冊商標擁有人可向該人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在反侵犯法律程序中,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可獲法院判給屬損害賠償、強制令、或交出所得利潤等形式的濟助;並可向法院申請交付侵犯性貨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的命令;或處置已交付的侵犯性貨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的命令。
假冒作為
即使某商標並無在香港註冊,商標擁有人也可提出假冒訴訟,就與貨品和/或服務來源有關的失實陳述,根據普通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假冒訴訟必須具備三項要素方可成功提出。第一,原告人使用商標的貨品和/或服務在市場上已取得商譽或聲譽。第二,被告人的失實陳述,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公眾相信被告人提供的貨品和/或服務是原告人的貨品和/或服務。第三,原告人因被告人的失實陳述而已經或相當可能蒙受損害。如法院信納假冒訴訟成立,可頒布禁制令以禁止訴訟針對的作為,也可要求被告人或須就原告人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
香港特區政府就處理公司名稱問題採取的措施
香港特區政府推行多項措施處理公司名稱的問題,包括:
公司註冊處在部門網頁公布未有遵從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發出指示更改名稱的公司名單。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2(2)條的規定,在註冊時,凡公司名稱與載於處長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或被處長認為與載於該索引或應已載於該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則處長可指示該公司更改公司名稱;
公司註冊處已在部門刊物、網頁常見問題、公司註冊證書和公司更改名稱證書加入警告聲明,指出把公司名稱註冊並不表示獲授予該公司名稱的商標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
公司註冊處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修訂《公司名稱註冊指引》,提醒公司籌辦人,把公司名稱註冊並不表示獲授予該公司名稱的任何知識產權,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可招致民事或刑事制裁;以及
增加公眾對香港的公司名稱註冊和商標註冊制度的了解。知識產權署一直推行不同宣傳活動,讓公眾更加留意公司名稱註冊制度與商標註冊制度之間的分別,這些活動包括:
– 自二零零五年起,在香港和內地舉辦講座和研討會;
– 在知識產權署網頁刊載文章,說明公司名稱註冊與商標註冊之間的分別
– 印製《香港的商標保護》小冊子,以供在香港和內地派發。該小冊子備有中文、英文、日文和韓文版本,並可於知識產權署網頁瀏覽;以及
– 知識產權署、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共同印製單張,說明商業登記、公司名稱註冊和商標註冊之間的分別,以供在香港和內地派發。知識產權署網頁和公司註冊處網頁備有單張的中英文版本。
知識產權署會繼續舉辦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公眾的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假冒訴訟名單
日本政府提供了曾在香港進行的假冒訴訟中獲判敗訴的公司名單,詳情載於夾附的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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