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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外觀設計 > 對《註冊外觀規則》的修訂(2004年 5月 7日)

外觀設計

對《註冊外觀規則》的修訂(2004年 5月 7日)

一般問題

有關經修訂的規則須知


內容

一般問題

答:政府建議立法修訂有關規則,以利便推行與註冊外觀設計有關的電子服務及簡化部分現行的程序。《2001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中有關以電子方式發表公布及登載申請及註冊外觀設計的條文(第20、25、26條及第27條的部分),亦將與有關修訂同時生效。

答:《2001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已於2004年3月12日在憲報刊登。該修訂規則的全文可於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index.cgi 瀏覽。

答:有關修訂於2004年5月7日生效。

答:是,費用會大幅減少。一般而言,註冊外觀設計事項收費會下降51%。有關詳情,請參閱外觀設計申請表格及費用

 

有關經修訂的規則須知

  • 問:假如我以代理人的身份為申請人行事,對我而言,經修訂的規則將有什麼新的要求?

    答:你必須提供一個你在中國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否則,處長不能承認你是一名代理人。

  • 問:當我提交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時,我是否需要提交另外6份外觀設計的表述?

    答:不需要。每份申請只需提交1份外觀設計的表述。如有需要,處長可隨時要求你提交額外的表述。

  • 問:我應在何處書寫新穎性陳述?

    答:你不需在每份表述書寫新穎性陳述。你只需在外觀設計表格第D1號填寫新穎性陳述即可。

  • 問:當我申請根據《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第11條聲稱具有優先權時,我是否需要提交主管當局發出的証明書正本?

    答:不需要。你只需提交一份聲稱具有優先權証明書的副本。

  • 問:如一份文件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我是否需要提交一份該文件的核證譯本?

    答:否。如該文件的譯本已述明翻譯人員的姓名及其公職身份(如有的話),你可提交一份該譯本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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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3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