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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專利 > 對專利(一般)規則的修訂(2004年 5月 7日)

專利

對專利(一般)規則的修訂(2004年 5月 7日)

一般問題

有關經修訂的規則須知

有關標準專利申請

有關短期專利申請


內容

一般問題

  • 就《專利(一般)規則》作出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政府建議立法修訂有關規則,以利便推行與專利註冊有關的電子服務及簡化部分現行的程序。《2001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中有關以電子方式發表公布及登載專利申請及專利的條文(第2(d)、12、14條及第19條的部分),亦將與有關修訂同時生效。
  • 我可以在哪裡瀏覽建議的修訂?

《2001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已於2004年3月12日在憲報刊登。該修訂規則的全文可於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index.cgi瀏覽。

  • 有關修訂將於何時生效?

有關修訂於2004年5月7日生效。

  • 根據有關修訂,費用是否會減少?

是,費用會大幅減少。一般而言,專利事項收費會下降73%。有關詳情,請參閱新的專利申請表格及費用

有關經修訂的規則須知

  • 假如我以代理人的身份為申請人行事,對我而言,經修訂的規則將有什麼新的要求?

你必須提供一個你在中國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否則,處長不能承認你是一名代理人。

  • 如一份文件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我是否需要提交一份該文件的核證譯本?

否。如該文件的譯本已述明翻譯人員的姓名及其公職身份(如有的話),你可提交一份該譯本的副本。

有關標準專利申請

  • 在提交指定專利申請的記錄請求時,我是否需要提交兩份指定專利申請的副本?

否。你只需提交一份指定專利申請的副本。

  • 在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時,我是否需要提交一份由指定專利當局發出的指定專利說明書的核實副本,及以活頁形式提交一份該說明書的副本?

否。你只需提交一份該指定專利說明書的副本。但你需要確認該說明書的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發出或備存文件的真實副本。

  • 在2004年5月7日前,我已經提交註冊及批予請求,但我尚未提交由指定專利當局發出的指定專利說明書的核實副本。經修訂的規則生效後,我是否仍需提交該核實副本,以更正這不足之處?

否。你只需向我們提供一份該指定專利說明書的副本(如你尚未提交)。但你需以書面確認該說明書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發出或備存的真實副本。

  • 我是否需要根據《專利(一般)規則》第9條,提交一份享有提出申請的權利出自何處的陳述支持文件的核證副本?

否。你只需提交一份該文件的副本。

  • 我是否需要自於指定專利當局作出修訂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或自香港標準專利的批予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提交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修訂標準專利?

否。提交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修訂標準專利的時限已由3個月改為6個月。

有關短期專利申請

  • 在提交短期專利申請時,我是否需要在申請表格上提供該項發明所屬的分類指定(國際專利分類法代號)?

否。你不需提供。我們會採用你提交的查檢報告上顯示的分類代號。

  • 我是否需要提交發明權陳述(即表格第P6A號)的額外副本?

否。你不需提交。

  • 我是否需要根據《專利(一般)規則》第69條,就優先權的聲稱提交過往申請的核實副本及證明書的正本?

否。就優先權的聲稱,你只需將過往申請的副本連同證明書的副本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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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3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