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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 - 常見問題 - 專利
常見問題
> 專利 > 有關專利的若干重要時限

有關專利的若干重要時限
請注意以下不能延展的時限:
| 步驟 |
時限 |
條款 |
| 提交記錄請求(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第一階段) |
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內。 |
專利條例第15(1)條 |
| 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第二階段) |
在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的日期或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後的6個月內。 |
專利條例第23(2)條 |
|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提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說明書 |
(1) 自於指定專利當局作出修訂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或(2)自批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專利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
專利(一般)規則,第35(1)條 |
專利的延展時限
如我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在專利註冊處處長席前進行法律程序,我應如何處理?
請注意,《專利條例》及《專利(一般)規則》訂明的某些時限定是不可延展(例如《專利條例》第15(1)條及《專利(一般)規則》第16(1)條)。就這些時限而言,專利註冊處處長並沒有酌情權批予延展時限。
就某些可延展的時限而言,延展時限的請求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前提交,才可獲得批予(例如《專利(一般)規則》第17(2)條)。就這些個案而言,如延展時限的請求在有關期間屆滿後才提交,專利註冊處處長便無權批予(《專利(一般)規則》第100條)。另有一些時限,即使延展時限的請求在有關期間屆滿後才提交,仍可獲得批予(例如《專利(一般)規則》第7(3)條)。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可批予的延展期是在法例中訂明,惟延展時限的請求須符合附加法定要求,才可獲得批予(例如《專利條例》第3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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