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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表格第T2號及T2A–填表須知
商標表格第T2號–填表須知
引言
請注意,提交表格後,申請表上的資料只可作最少修訂。
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為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除非另有說明,請以中文填寫本表格。如使用本表格,所有有關本申請之法律程序便會採用中文進行,有關註冊證明書亦會以中文發出。
本表格必須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請自行保留申請表格的影印本,以作記錄。
一旦提交本表格,即視作同意本部門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複製)該商標或其他資料,以便進行掃描和審查。在本表格填報的資料 (包括個人資料),可能會上載至互聯網。
01 部分
申請人資料
請填寫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全名。如申請人姓名/名稱並非採用羅馬字母(如日文或韓文的公司名稱) 或中文字 ,則須以羅馬字母提供姓名/名稱的音譯。申請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但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不能只是營業名稱。如申請人由超過一人或一家公司組成,請填寫所有姓名/名稱。
所填報的地址須為正式的經營或業務地址,郵箱地址或轉交地址概不接受。如申請人由超過一人或一家公司組成,而各有不同的地址,請提供各人/各家公司的地址。
02 部分
商標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便不可以修改有關標記 (加入已註冊商標除外)。
請在02部分放入商標的圖示,確保商標正面向上。請不要用書釘把商標圖示釘於表格上。
一系列商標
“一系列商標”包括一個以上的商標。這些商標在要項上彼此相似,只在不關乎顯著特性而對商標本質又沒有重大影響的方面有所不同。
一系列不多於四個商標的擁有人可申請以單一項註冊的形式為該等商標註冊。如申請註冊一系列商標,請按英文字母次序編排系列中的商標,並在該系列首個商標的左上角寫上英文字母大楷“A”;在第二個商標,寫上英文字母大楷“B”;在第三個商標,寫上英文字母大楷“C”;在第四個商標,寫上英文字母大楷“D”。
如果一系列中的各商標,除了顏色之外完全相同,申請人可聲稱有關顏色為商標的要素,否則系列中的各商標便沒有分別。要聲稱某些顏色為商標的要素,申請人必須在07部分加上“ü”號,並填寫表格第T2A號的13部分(請見夾附的樣本)。
03 部分
非羅馬字母及非中文字
如商標由一個非羅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體組成,或包含一個非羅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體,申請人便須提供該文字、字母或字體的英語音譯及/或翻譯,並述明所屬的語文。
04 部分
公約優先權詳情
申請人如在提交這項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已就相同貨品或服務在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妥為提交這個商標的註冊申請,便可聲稱享有優先權。請參閱《商標條例》第 41條。
申請人可就不同貨品及/或服務列出聲稱具有優先權的不同日期。
05 部分
這項申請涵蓋的貨品及/或服務
請列出擬申請商標註冊的貨品及/或服務。如這項申請涵蓋的貨品及/或服務多於一類,請分類編號,然後順序列出,在 05部分的左欄註明類別的號數。向商標註冊處提交申請後,不得就有關申請加入任何貨品或服務。不過,如商標註冊處處長認為申請表所列的部分貨品或服務根本不屬於所填報的任何類別,申請人可以用表格第 T 5A號修訂申請,並支付有關費用 (每增加一個類別須繳付費用港幣 650元 )。
如需要關於貨品或服務分類的資料,請參閱《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該文件(英文版)載於網址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而商標註冊處的接待處也備有中英文本,可供外界查閱。
06 部分
商標的使用
就 05所示的貨品或服務,於此註明有關商標是否現正由申請人使用,或在申請人的同意下由他人使用,或申請人確實擬就有關貨品或服務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商標。
07 部分
申請人如擬申請註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禦商標、聲音或氣味商標、或聲稱某立體形狀或某一種或多種顏色為商標或商標的要素,又或擬加入卸棄、限制及條件,請同時提交商標表格第 T 2A號。
有關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禦商標,或形狀、顏色、聲音、氣味商標,或卸棄、限制、條件等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商標表格第 T 2A號的填表須知。
08 部分
簽署
請緊記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09 部分
送達地址
你必須提供在中國香港的送達地址的詳情。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此外,請提供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以方便商標註冊處人員在需要時聯絡你。
10 部分
代理人地址
如你是代理人,你必須提供在中國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 的地址的詳情。請注意,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恕不接受。
商標表格第T2A號–填表須知
引言
申請人如擬申請註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禦商標、聲音或氣味商標,或聲稱某立體形狀或某一種或多種顏色為商標或商標的要素,又或擬加入卸棄、限制或條件,便須填妥本表格,連同商標表格第T2號一併提交。
如以中文填寫表格第T2號,則法律程序將採用中文為法定語文,故請同樣以中文填寫本表格。填寫本表格任何部分時,如空位不足,請另紙書寫。每張附頁須加上頁碼,以及註明附頁的頁數。請自行保留申請表格的影印本,以作記錄。
一旦提交本表格,即視作同意本部門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複製)該商標或其他資料,以便進行掃描和審查。在本表格填報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可能會上載至互聯網。
12 部分
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一個標誌,表示有關貨品或服務,在來源、物料、製造貨品的模式、提供服務的模式、質素、準確程度或其他特質方面,已由標誌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認可的人士)核證。
申請人如擬申請註冊證明商標,便須在提交申請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提交有關規例。請留意《商標條例》附表 4第 6、7段及《商標規則》第101條。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一個將某組織成員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的標誌。
申請人如擬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便須在提交申請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提交有關規例。請留意《商標條例》附表3第5、6段及《商標規則》第100條。
防禦商標
若某些貨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於香港極為馳名,以致就其他貨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便很可能會減損它在前述貨品及服務所具有的顯著特性,該商標可以申請註冊為防禦商標。擁有人無須就申請註冊的有關貨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但須提交證據以支持這項申請。
如申請人擬把商標註冊為防禦商標,便須在提交申請日期後的九個月內,提交法定聲明或誓章。請留意《商標條例》第60條及《商標規則》第99條。
13 部分
商標必須以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如該標誌為立體形狀、顏色、聲音或氣味,便須提供清晰的描述。
形狀
要求將立體形狀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要素的申請,除非載有陳述,聲稱該形狀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要素,否則有關商標不得視為形狀商標。
如商標並非由立體形狀組成,或包括立體形狀,則無須標示此空格。
顏色
要求將一種或多於一種顏色註冊為商標或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的申請,除非載有陳述,聲稱該種或該等顏色是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否則有關商標不得視為顏色商標。此外,該商標或該商標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要素,必須載於申請表格所包括的商標圖示中,並以該種或該等聲稱的顏色顯示。
聲音
如商標全部或部分由聲音構成,請聲明有關事實,並提供該商標的描述。
氣味
如商標全部或部分由氣味構成,請聲明有關事實,並提供該商標的描述。
14 部分
卸棄、限制或條件
如擬卸棄對商標任何部分的專有使用權利或限制商標的使用,請在這空格提供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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