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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 - 粵港知識產權合作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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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粵港資企業獲許申報廣東省著名商標
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規定》)。在粵港資企業如屬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法人,均符合《規定》第六條所述「法人」的要求。因此,有產品或服務內銷並具備《規定》第六條所訂明條件的在粵港資企業,可按照《規定》申報廣東省著名商標。
廣東省不但與香港地理相鄰,文化相近,其經濟和科技發展更一直居全國前列。廣東省企業和公眾對香港的品牌較為熟悉,香港企業可通過廣東省邁進內地市場,以廣東省的網絡將品牌及產品輻射全國。獲准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可讓企業在更有效保護商標的同時,提升企業及其品牌在內地的知名度和公信力,為企業建立良好的形象和商譽。
有關申報詳情,請參閱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和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與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處 或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絡。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商標管理部門通訊錄 (只提供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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