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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業界人士 > 有關開放內地專利代理及商標代理服務 > 常見問題

有關開放內地專利代理及商標代理服務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實施前,香港公司在內地成立商標代理較為困難。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以有限公司形式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服務,但之前必須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

1. 開放內地商標代理服務會令誰受惠?

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5所載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只要遵守若干訂明的規定,即可在內地承辦商標代理服務。

2. 內地的商標代理機構可承辦那些事務?

內地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於內地辦理下列代理業務:

(一) 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

(二) 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及

(三) 代理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3. 香港的商標事務代理可否在內地承辦商標事務服務?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服務提供者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便可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當中詳細說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商標代理機構的登記手續和規定。暫行辦法的全文載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頁。<http://sbj.saic.gov.cn/english/show.asp?id=217&bm=sbyw>

4.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以甚麼合法架構在內地承辦商標代理服務?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訂明,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5.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有什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

有關《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可瀏覽以下知識產權署網站:<http://www.ipd.gov.hk/chi/whats_new/news/Article4_of_Temporary_Measures_chi.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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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