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香港知識產權署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磋商後,商標局同意容許香港服務提供者,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在內地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有關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登記及成立法定經營主體所需符合的具體條件及程序,香港特區政府現正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作進一步的商討。
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