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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 - 公司名称注册与商标注册
公司名称注册不代表拥有知识产权
在香港,把公司的名称或业务名称登记注册并不代表拥有该名称的知识产权。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及商标注册的作用不同,它们受不同的法例所规管,而有关的注册制度由不同政府部门负责管理。
在公司注册处把公司名称注册或在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为业务名称办理商业登记,有别于在知识产权署辖下的商标注册处以该名称注册为商标。任何公司即使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为本地或海外有限公司或已向商业登记署登记业务名称,仍须向商标注册处为其商标申请注册,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所授予的保护。作为注册商标的拥有人,该公司可就该有关注册商标的货品和/或服务,在香港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利。关于公司名称的注册、商业登记及商标注册之间的分别的详情,请参阅《认识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及商标注册的分别》。
处理公司名称问题的可行方法
近年有报道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已注册的商标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为公司名称,冒充有关商标拥有人的代表,并与内地制造商订定合同,生产带有该商标的伪冒产品。
假如侵权活动是在香港进行,注册商标拥有人可对侵权者采取下述法律行动。
注册商标的侵犯
根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注册商标拥有人在香港可就有关注册的货品和/或服务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利。如有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注册商标拥有人可向该人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在反侵犯法律程序中,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获法院判给属损害赔偿、强制令、或交出所得利润等形式的济助;并可向法院申请交付侵犯性货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的命令;或处置已交付的侵犯性货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的命令。
假冒作为
即使某商标并无在香港注册,商标拥有人也可提出假冒诉讼,就与货品和/或服务来源有关的失实陈述,根据普通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假冒诉讼必须具备三项要素方可成功提出。第一,原告人使用商标的货品和/或服务在市场上已取得商誉或声誉。第二,被告人的失实陈述,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公众相信被告人提供的货品和/或服务是原告人的货品和/或服务。第三,原告人因被告人的失实陈述而已经或相当可能蒙受损害。如法院信纳假冒诉讼成立,可颁布禁制令以禁止诉讼针对的作为,也可要求被告人或须就原告人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向原告人支付损害赔偿。
香港特区政府就处理公司名称问题采取的措施
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多项措施处理公司名称的问题,包括:
公司注册处在部门网页公布未有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发出指示更改名称的公司名单。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2(2)条的规定,在注册时,凡公司名称与载于处长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载于该索引或应已载于该索引的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则处长可指示该公司更改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处已在部门刊物、网页常见问题、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加入警告声明,指出把公司名称注册并不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公司注册处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修订《公司名称注册指引》,提醒公司筹办人,把公司名称注册并不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的任何知识产权,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招致民事或刑事制裁;以及
增加公众对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制度的了解。知识产权署一直推行不同宣传活动,让公众更加留意公司名称注册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分别,这些活动包括:
– 自二零零五年起,在香港和内地举办讲座和研讨会;
– 在知识产权署网页刊载文章,说明公司名称注册与商标注册之间的分别
– 印制《香港的商标保护》小册子,以供在香港和内地派发。该小册子备有中文、英文、日文和韩文版本,并可于知识产权署网页浏览;以及
– 知识产权署、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共同印制单张,说明商业登记、公司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分别,以供在香港和内地派发。知识产权署网页和公司注册处网页备有单张的中英文版本。
知识产权署会继续举办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假冒诉讼名单
日本政府提供了曾在香港进行的假冒诉讼中获判败诉的公司名单,详情载于夹附的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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