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知识产权署 - 常见问题 - 外观设计
常见问题
> 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的延展时限

外观设计的延展时限
如我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在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席前进行法律程序,我应如何处理?
请注意,《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订明的某些时限是不可延展(例如《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15(1)条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29(2)条)。就这些时限而言,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并没有酌情权批予延展时限。
就可延展的时限而言,延展时限的请求可在有关期间届满之前或之后提交(例如《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22(2)条)。在某些情况下,可批予的延展期是在法例中订明,惟延展时限的请求须符合附加法定要求,才可获得批予(例如《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0(2)(b)及20(3)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