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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 - 非专利所有人可获得的保障
什么是知识产权?
> 专利 >非专利所有人可获得的保障

《专利条例》订有条文,以防止专利权利被滥用。这些条文同时适用于短期专利和标准专利。
无理威胁的补救
凡任何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另一人(「受屈的一方」)威胁提起关于侵犯某专利(假如有关侵犯被指称是由制造任何用以推出市场的产品或由使用任何方法而构成,则不在此列)的法律程序,而受屈的一方能证明威胁已经作出,以及他是因有关威胁而受屈的人,则受屈的一方可提出针对该名作出威胁的人的法律程序。然而,关于某一专利存在的通知本身并不构成提起法律程序的威胁。
专利所有人可以透过抗辩书,证明他威胁提起法律程序所关乎的作为属构成对某一专利的侵犯的作为。在此情况下,受屈的一方并无权获得所申索的济助,除非他能证明该专利在某一有关方面属无效。
可获得的济助包括:(a)作出宣布谓该等威胁是不能获充分理据支持的;(b) 制止继续作出该等威胁的强制令;以及(c) 损害赔偿。
专利的撤销
任何人可在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就已批予的专利并非一项可享有专利的发明为理由,即发明并不新颖、并不包含创造性,以及不能作工业应用,要求撤销该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人也可质疑专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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