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署 - 商标表格第T2号及T2A–填表须知
申请注册 >
商标 >
申请注册
> 商标表格第T2号–填表须知

商标表格第T2号及T2A–填表须知
商标表格第T2号–填表须知
引言
请注意,提交表格后,申请表上的资料只可作最少修订。
中文或英文均可使用为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除非另有说明,请以中文填写本表格。如使用本表格,所有有关本申请之法律程序便会采用中文进行,有关注册证明书亦会以中文发出。
本表格必须签署,并注明签署日期。填写本表格任何部分时,如空位不足,请另纸书写。每张附页须加上页码,以及注明附页的页数。请自行保留申请表格的影印本,以作记录。
一旦提交本表格,即视作同意本部门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复制)该商标或其他资料,以便进行扫描和审查。在本表格填报的资料 (包括个人资料),可能会上载至互联网。
01 部分
申请人资料
请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全名。如申请人姓名/名称并非采用罗马字母(如日文或韩文的公司名称) 或中文字 ,则须以罗马字母提供姓名/名称的音译。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但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不能只是营业名称。如申请人由超过一人或一家公司组成,请填写所有姓名/名称。
所填报的地址须为正式的经营或业务地址,邮箱地址或转交地址概不接受。如申请人由超过一人或一家公司组成,而各有不同的地址,请提供各人/各家公司的地址。
02 部分
商标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便不可以修改有关标记 (加入已注册商标除外)。
请在02部分放入商标的图示,确保商标正面向上。请不要用书钉把商标图示钉于表格上。
一系列商标
“一系列商标”包括一个以上的商标。这些商标在要项上彼此相似,只在不关乎显著特性而对商标本质又没有重大影响的方面有所不同。
一系列不多于四个商标的拥有人可申请以单一项注册的形式为该等商标注册。如申请注册一系列商标,请按英文字母次序编排系列中的商标,并在该系列首个商标的左上角写上英文字母大楷“A”;在第二个商标,写上英文字母大楷“B”;在第三个商标,写上英文字母大楷“C”;在第四个商标,写上英文字母大楷“D”。
如果一系列中的各商标,除了颜色之外完全相同,申请人可声称有关颜色为商标的要素,否则系列中的各商标便没有分别。要声称某些颜色为商标的要素,申请人必须在07部分加上“ü”号,并填写表格第T2A号的13部分(请见夹附的样本)。
03 部分
非罗马字母及非中文字
如商标由一个非罗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体组成,或包含一个非罗马字母或非中文字的文字、字母或字体,申请人便须提供该文字、字母或字体的英语音译及/或翻译,并述明所属的语文。
04 部分
公约优先权详情
申请人如在提交这项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已就相同货品或服务在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妥为提交这个商标的注册申请,便可声称享有优先权。请参阅《商标条例》第 41条。
申请人可就不同货品及/或服务列出声称具有优先权的不同日期。
05 部分
这项申请涵盖的货品及/或服务
请列出拟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或服务。如这项申请涵盖的货品及/或服务多于一类,请分类编号,然后顺序列出,在 05部分的左栏注明类别的号数。向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后,不得就有关申请加入任何货品或服务。不过,如商标注册处处长认为申请表所列的部分货品或服务根本不属于所填报的任何类别,申请人可以用表格第 T 5A号修订申请,并支付有关费用 (每增加一个类别须缴付费用港币 650元 )。
如需要关于货品或服务分类的资料,请参阅《尼斯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该文件(英文版)载于网址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而商标注册处的接待处也备有中英文本,可供外界查阅。
06 部分
商标的使用
就 05所示的货品或服务,于此注明有关商标是否现正由申请人使用,或在申请人的同意下由他人使用,或申请人确实拟就有关货品或服务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该商标。
07 部分
申请人如拟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声音或气味商标、或声称某立体形状或某一种或多种颜色为商标或商标的要素,又或拟加入卸弃、限制及条件,请同时提交商标表格第 T 2A号。
有关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或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商标,或卸弃、限制、条件等的详细资料,请参阅商标表格第 T 2A号的填表须知。
08 部分
签署
请紧记在表格上签署和注明日期。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09 部分
送达地址
你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送达地址的详情。请注意,邮政信箱或「转交」地址恕不接受。 此外,请提供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以方便商标注册处人员在需要时联络你。
10 部分
代理人地址
如你是代理人,你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 的地址的详情。请注意,邮政信箱或「转交」地址恕不接受。
商标表格第T2A号–填表须知
引言
申请人如拟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声音或气味商标,或声称某立体形状或某一种或多种颜色为商标或商标的要素,又或拟加入卸弃、限制或条件,便须填妥本表格,连同商标表格第T2号一并提交。
如以中文填写表格第T2号,则法律程序将采用中文为法定语文,故请同样以中文填写本表格。填写本表格任何部分时,如空位不足,请另纸书写。每张附页须加上页码,以及注明附页的页数。请自行保留申请表格的影印本,以作记录。
一旦提交本表格,即视作同意本部门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复制)该商标或其他资料,以便进行扫描和审查。在本表格填报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可能会上载至互联网。
12 部分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一个标志,表示有关货品或服务,在来源、物料、制造货品的模式、提供服务的模式、质素、准确程度或其他特质方面,已由标志的拥有人(或该拥有人认可的人士)核证。
申请人如拟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便须在提交申请日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有关规例。请留意《商标条例》附表 4第 6、7段及《商标规则》第101条。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一个将某组织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
申请人如拟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便须在提交申请日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有关规例。请留意《商标条例》附表3第5、6段及《商标规则》第100条。
防御商标
若某些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于香港极为驰名,以致就其他货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便很可能会减损它在前述货品及服务所具有的显著特性,该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为防御商标。拥有人无须就申请注册的有关货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但须提交证据以支持这项申请。
如申请人拟把商标注册为防御商标,便须在提交申请日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法定声明或誓章。请留意《商标条例》第60条及《商标规则》第99条。
13 部分
商标必须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如该标志为立体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便须提供清晰的描述。
形状
要求将立体形状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要素的申请,除非载有陈述,声称该形状是该商标或该商标的要素,否则有关商标不得视为形状商标。
如商标并非由立体形状组成,或包括立体形状,则无须标示此空格。
颜色
要求将一种或多于一种颜色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要素的申请,除非载有陈述,声称该种或该等颜色是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要素,否则有关商标不得视为颜色商标。此外,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要素,必须载于申请表格所包括的商标图示中,并以该种或该等声称的颜色显示。
声音
如商标全部或部分由声音构成,请声明有关事实,并提供该商标的描述。
气味
如商标全部或部分由气味构成,请声明有关事实,并提供该商标的描述。
14 部分
卸弃、限制或条件
如拟卸弃对商标任何部分的专有使用权利或限制商标的使用,请在这空格提供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