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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 - 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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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粤港资企业获许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定》)。在粤港资企业如属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均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述「法人」的要求。因此,有产品或服务内销并具备《规定》第六条所订明条件的在粤港资企业,可按照《规定》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不但与香港地理相邻,文化相近,其经济和科技发展更一直居全国前列。广东省企业和公众对香港的品牌较为熟悉,香港企业可通过广东省迈进内地市场,以广东省的网络将品牌及产品辐射全国。获准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可让企业在更有效保护商标的同时,提升企业及其品牌在内地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和商誉。
有关申报详情,请参阅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或与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 或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标管理部门通讯录 (只提供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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