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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 - 2007及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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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及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
2007年及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分别在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获立法会通过。当中若干条文分不同阶段生效,以便当局推出合适的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也让有关界别的持分者作好准备。
公众教育宣传活动
I. 教育界人士 :-
为了宣传为教育用途的公平处理以及改善现时为教育用途而允许的作为,知识产权署为教师和校长举办了研讨会及向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派发单张和录像制品。
‧教师与学生指南 (2007年7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教育与版权 (2007年7月) (只提供繁体版录像制品)
‧有关非牟利教育机构在教学上使用版权作品的指引 (2010年6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II. 贸易╱商界人士 :-
1. 放宽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限制
为了宣传有关输入及在业务上使用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的修订内容,知识产权署制作了单张和透过主要商会协助派发予商业机构,并于报章和商业杂志刊登有关广告。
‧平行进口物品指南 (2007年7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平面广告 (2007年7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2. 规避器件的禁制
为了宣传有关对规避器件的禁制,特别为打击销售经改装的游戏机控制台和其他规避工具或提供商业性质的规避服务行为,知识产权署推出一系列宣传,包括在电视台、巴士网络和户外电视屏幕播放电视宣传短片,亦于各大电脑商场张贴海报和向商户派发单张。为扩展宣传层面至使用者,知识产权署亦向本地中学派发海报及单张。
‧电视宣传短片 (2007年4月) (录像版)
‧海报 — 保护科技措施 (2008年4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单张 — 对规避器件的禁制 (2008年10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3. 业务最终使用者罪行
3.1 管有罪行
知识产权署于二零零八年初印制《有关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的指引》并向商界派发指引。另于生效日期前后刊登平面广告,宣传有关条文的内容及董事╱合伙人的刑责。
3.2 复制及分发罪行
知识产权署推出一系列宣传,主要包括修订《有关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的指引》,透过主要商会协助派发予商业机构,并与商会和非政府组织合办研讨会。另于生效日期前后刊登平面广告,宣传有关条文的内容及董事╱合伙人的刑责。
‧平面广告 — 管有罪行 (2008年7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有关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的指引 (2010年修订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平面广告 — 复制及分发罪行 (2010年7月)
(只提供繁体版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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