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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最新资料
1. 请注意,自2009年12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欧洲共同体”已改名为“欧洲联盟”。申请人如欲声称具有根据“欧洲联盟”申请的优先权,请留意以下事项:
商标和外观设计
申请人应在商标表格第T2号(纸张表格)04栏,或外观设计表格第D1号(纸张表格)10栏的“国家/地区/地方”空格填上“欧洲联盟”。
至于电子商标表格第T2号和外观设计表格第D1号,请继续分别在04栏和11栏的“国家/地区/地方”空格选择“欧洲商标局”。 “欧洲联盟” 将显示在网上商标记录。至于外观设计,编码“EM”将继续显示在网上外观设计记录。
以上有关在网上商标记录显示“欧洲联盟”作为优先权申请国家/地区/地方的安排,适用于2011年8月1日或以后提交,并在商标表格第T2号声称具有OHIM(欧盟内部市场商标一体化管理局)或旧称欧洲共同体(CTM或共同体商标)优先权的商标申请。
专利
现行有关在纸张和电子专利表格第P4号08栏,以及纸张和电子专利表格第P6号07栏的“国家/地区/地方”空格填上“欧洲专利局”的安排维持不变,编码“EP”将继续显示在网上专利记录。
2.由2011年4月4日起,T8号表格 (要求商标注册续期/要求恢复商标注册及续期)及T11号表格(申请或通知注册特许/要求修订或删除特许的注册详情)已更新。新表格可于http://www.ipd.gov.hk/sc/forms_fees.htm下载。
有关新的T8号及T11号表格的指明表格公告已于2011年4月1日公布(详见附页)。
3. 商标检索系统 - 新增申请状况描述
商标注册处已于 2011 年 4 月 4 日开始使用新的申请状况描述 “收到申请–未缴付申请费用” , 以显示商标申请有未缴付申请费用的不足之处。
4. 电子提交资料更新
本署经再次检讨电子提交服务后,已由2010年5月10日起终止发布所有电子交易之最高电子提交量用户的列表。同时,已缴付订明申请费用的表格T2、P4、P6及D1最高电子提交量用户的列表已扩展至20名用户。已缴付订明申请费用的 T2、 P4、 P6及 D1最高电子提交量用户的用户排名是按本署的指定资讯系统由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所录得的提交量而排名。已提交但即时撤回的电子申请则不在计算之内。
最高电子提交量用户(按知识产权署的指定资讯系统由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所录得的电子提交量)
T2, P4, P6 及 D1 之 最高电子提交量用户
排名 |
机构 ╱ 公司 |
1. |
高露云律师行 |
2. |
的近律师行 |
3. |
麦仕奇 |
4. |
张淑姬(香港)有限公司 |
5. |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
6. |
中港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
7.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8. |
孖士打律师行 |
9.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10. |
集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
11. |
江炳滔律师事务所 |
12. |
诸立力律师行 |
13. |
乔立本,廖依敏律师行 |
14. |
香港柳沈知识产权服务公司 |
15. |
霍金路伟律师行 |
16. |
陈韵云律师行 |
17. |
希仕廷律师行 |
18. |
俞海珉律师行 |
19. |
香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20 |
香港德龙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
最新资料更新如下:-
电子提交用户数量(截至2012年2月6日): 175位(请参阅附件)
自2003年12月31日至今所接获电子交易的表格总数量(截至2012年2月6日):
467,966 份
使用电子提交申请的比率平均为(由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 商标注册申请(T2) 已达63.07%
- 标准专利申请(P4) 已达60.82%
-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D1)已达62.33%
如有查询,请电一般查询热线2961 6901或电子服务热线2961 6820 与我们联络。
知识产权署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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