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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牟利教育機構影印印刷作品指引
問題:
工作小組會議記錄
答案:
Q1. 指引在甚麼情況下適用?
指引制定的目的,是就有關在非牟利教育機構服務的老師,需要為教學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提供指示。
Q2. 指引的背景為何?
《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賦予印刷作品的版權擁有人若干獨有權利,其中包括複製作品的權利。因此,任何人擬複製受版權保護的印刷作品時,必須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的許可。
為平衡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的權益,雖然有關作品有版權的存在,該條例容許若干與版權作品有關的行為,其中部份與教育界有關。不過,允許的作為須不抵觸版權擁有人對其作品的正常利用,而且不得對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損害。
該條例第45條准許教育機構或其代表,在沒有相關的特許計劃下,為教學的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影印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
本指引旨在就非牟利教育機構,為教學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對有關複製的可容許程度,提供指示。
Q3.為何指引只適用於非牟利教育機構而不適用於牟利教育機構?
指引代表有關團體所達成的共識。出版界對於把牟利機構納入指引的涵蓋範圍表示不能接受。
Q4. 將來會否訂定適用於牟利教育機構的指引?
這要取決於版權擁有人及用家的意願。知識產權署會就雙方的討論作出相應的協助。
Q5.指引內的「印刷作品」是否包括本地及海外出版的教科書及參考書?
是。但就影印根據香港課程發展議會所發出課程綱要而編寫的教科書而言,影印的行為要遵守不同(比較嚴謹)的規限條件。有關這些規限,請參閱指引第E(6)(b)條。
Q6. 指引是否可供公眾查閱?
可以。有關指引現載於知識產權署(http://www.ipd.gov.hk)及教育局(http://www.edb.gov.hk/)的網頁。
Q7. 就每本教科書而言,老師可複製多少?
在每一個月內,可就每一個課程複製每本書2%的頁數。在每一個學年內,可就每一個課程合共複製每本書5%的頁數。但如2%或5%的複製頁數超過每本書的一章,那麼只可複製該本書的一章。
Q8. 就每份報章而言,老師可複製多少?
指引於二OO四年三月十日作出修訂,經修訂後適用於複製報章。 根據修訂後的指引,在一個學年內,不得就任何一項課程複製多於十五份刊登於同一報章上的作品。
Q9. 指引可容許老師作出怎樣的複製行為?
在符合指引列明的具體規限下,老師可以製作多份印刷作品的複製本,並分發給學生,作教學之用。
Q10. 第九條答案所指的具體規限是甚麼?
例如:在一個學年內,就每一個課程最多只可以進行二十七次的複製行為,而複製品的數量應只限於有關課程的學生每人一份。有關複製範圍的具體規限,詳情可參閱指引的E部份。
Q11. 何謂「一次」的複製行為?
「一次」的複製行為並非只限於複製一份作品。一位老師可以在「一次」的複製行為之中複製最多三份作品。如被複製的作品為數在四份或以上,可被視為「套裝教材」,指引是不容許製作「套裝教材」的。
Q12. 甚麼是一項「課程」?
「課程」基本上是指某年級的一個科目。例如小一及小四的中國語文科是兩項不同的「課程」。至於大專院校方面,學位課程內的每一個科目或單元應被視為一項獨立的「課程」。
Q13. 可否舉例以解釋第D(4)條如何運作?
如某老師在星期一在某小說內找到一首短詩,並且決定複製該詩,在英語課時分發給學生作教學用途,他應在星期四或之前(即三個工作天內)的課堂上使用。如老師希望在星期四之後使用該作品,他應向有關出版商或特許機構(在這例子中,特許機構是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有限公司--請參閱指引附錄二)申請許可或特許。
Q14. 教師可否複製作業的練習以分發給學生?
不可以。由於作業,練習,測驗簿,答案紙等是「消耗性」作品,因此並不在指引的涵蓋範圍內。
Q15. 如教師希望複製的作品並不包括在指引的適用範圍內,應如何是好?
教師應向有關的版權特許機構(詳情可參閱指引的附錄二)或出版商查詢可否取得複製特許或許可。
Q16: 指引是否適用於在圖書館裏進行的複製作為?
不適用。指引制定的目的,是就有關在非牟利教育機構服務的老師,需要為教學的目的影印印刷作品時提供指示。
Q17: 就圖書館進行複製作品一事上,現在是否有類似的指引,可供圖書館館長援引?
有關圖書館館長進行複製作品的具體規定見於《版權條例》及《版權(圖書館)規例》(「該規例」)。我們現正就該規例作出最新修訂,經立法機構制定後,以供圖書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使用。
2002年9月6日
第七次工作小組會議記錄
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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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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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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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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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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