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旨在指定若干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令它们在符合若干法定情况下,即使管有四类特定版权作品(即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音乐声音纪录或音乐视像纪录)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供业务使用,可获豁免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罪行的刑责,但这项法定豁免并不适用于免除指定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的民事责任。
至于《版权(图书馆、博物馆及档案室—制作复制品的订明条件)规例》及《版权(第47 至53 条所指的指明图书馆、指明博物馆及指明档案室)公告》,则旨在就《版权条例》第47至53条的允许作为,指明合资格作出相关允许作为的图书馆、博物馆及档案室的类别,以及订明作出有关允许作为所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指明的图书馆、博物馆及档案室可在若干特定情况及符合相关订明条件下,纵使无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也可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属侵犯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