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须要:
提交费及公告费须于提交申请时缴付。关于提交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以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订明的其他交易所须缴付的费用,见《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的附表。
重要提示: 申请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就申请事宜或与政府部门进行任何事务来往时,不得向任何政府人员提供《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所界定的利益。
一份申请书可包括一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但该等外观设计必须关乎洛迦诺分类法订明的同类物品或同一组物品套件。涉及多于一项外观设计的申请除首项设计外,其余每项外观设计可享有减收费用的优惠。
物品套件是指两件或以上拥有同一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的物件,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质并通常一起出售或拟供一起使用的物品。举例来说,一套茶具便是一组物品套件。
有关提交申请的事宜,你可能需要咨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表述及新颖性陈述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显示外观设计和描述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的特色,使公众人士得知该外观设计所保障的范围。外观设计拥有人宜为其本身利益提交清楚的表述,注册才能有效保护其外观设计。
除表述外,拥有人在申请为纺织物品的平面外观设计注册时,可提交样本。纺织品的样本须符合以下条件:
除非本处有所规定,否则其他物品的样本不会被接受。
外观设计拥有人倘若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交首次申请注册后,6 个月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可声称其具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在优先权日期时必须属新的外观设计,方可注册。
你需提交一份优先权陈述书及该项过往的申请的副本,连同由有关的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任何主管当局发出的证明书的副本。如有关文件并非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你需提交一份该文件的译本,并述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及其公职身份(如有的话)。
外观设计拥有人在保密情况下向他人披露,或其他人在有违真诚的情况下向他人披露,或向某政府部门传达,或在正式的国际展览中展出,均不构成损害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倘外观设计拥有人在展览开幕后6个月内提交申请,则在该正式的国际展览中展出的外观设计或在该展览后发表的外观设计不会失去其新颖性。
有关正式国际展览的最新资料,可向国际展览局查询,地址为“34, Avenue d'Iéna, 75116, France”或浏览网址:http://www.bie-pari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