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一般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
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注册,包括电脑、电话、镭射唱片机、纺织品、珠宝和手表。
注册外观设计只保护产品的外观(例如电脑显示器的外观),但并不保护外观设计产品的运作方式。产品的运作方式受到专利法例保护,而电脑软件则受版权法例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有效期最长为25年,每五年续期一次。
外观设计在提交日期或声称具有优先权利日期(如适用)时必须是新的,方可注册。新外观设计是指:
在提交申请前披露一项外观设计可能会损害其新颖性,并可能导致该外观设计的任何注册因不是新外观设计而告无效。
因此,要取得一项有效的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须在香港特区或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公开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例如将该产品推出市场)前申请外观设计注册。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仅须由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外观设计注册处一般不会对申请作实质的审查,亦即是说,不会审查有关外观设计的可予注册性,即有关外观设计是否新的设计,以及物品的外观能否具吸引视线和肉眼可以判别的特色。尽管如此,如从该项申请的表面看来,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断定该项外观设计并非新外观设计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属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他可拒绝有关的注册申请。
不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
如你的外观设计已就某产品而注册,而该项外观设计或任何与该项外观设计并无实质分别的外观设计已应用于该产品,你便拥有专有权利阻止其他人制造、输入、使用、出售或出租该产品。如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未经你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把该外观设计用于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你有权以该等人士侵犯你的外观设计为由,向其提出民事诉讼。
香港特区的外观设计注册制度提供地域性保护。同样地,外观设计即使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外观设计注册处注册,亦不会自动在香港特区受到保护。要在香港特区得到保护,外观设计必须根据香港特区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522A章)注册。
只有外观设计拥有人才有权为该外观设计申请注册。任何人士藉委托他人创作一项外观设计,或经由雇聘合约、转让等方式,均可取得拥有权而成为该外观设的拥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