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须知

物品分类 — 大类32小类01

  1. 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时,你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注明有关外观设计会应用于什么物品,以及该(等)物品的类别编号。所有物品均须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洛迦诺分类法》(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fulltext/locarno/enmn01.htm)(只有英文及法文版)分类,敬请留意。
  2. 按照《洛迦诺分类法》,“ 图形符号、标志、表面图案、纹饰” 的分类是属于大类32小类01。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第2条,“外观设计” 的定义是“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 ,而“物品” 则指“任何产制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独立制成和出售的,则包括该部分”。
  3. 因此,如你有意就分类属于大类32小类01的“图形符号、标志、表面图案、纹饰”(或其中任何一项)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注册,你必须指明该等符号、标志、图案或纹饰会应用于什么物品,并按照《洛迦诺分类法》述明该(等)物品所属分类的大类和小类。举例说,如你欲就某项纹饰申请外观设计注册,而该纹饰会应用于手提包上,你应在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物品和分类两栏分别填上“用于手提包的纹饰”和“3-01”,而非“纹饰”和“32-01”。
  4. 如你提交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声称基于一项过往的申请而具有优先权利,而该过往的申请涉及同一项外观设计并已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交,即使该过往的申请的设计被分类为大类32小类01,你仍须按照第3段所述在申请表格上注明有关物品和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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