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外观设计
下文会为你解答一些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常见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注册外观设计保护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
申请前的考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席前法律程序的时限延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期和续期
退款
欠付邮资或邮资不足邮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办理外观设计注册
“外观设计” 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
各种产品(例如电脑、电话、纺织品、珠宝和手表)的个别外观设计,均可透过注册获得保护。 外观设计的注册只保护产品的外观,例如电脑显示器的外观,但不保护产品的运作方式。产品的运作方式受专利法例保护,而电脑软件则一般受版权法例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制造、输入、出售或出租其注册外观设计产品。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有效期最长为25年,每五年续期一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你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保护你的外观设计,以防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制造、输入、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观设计产品。如你打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制造、输入、出售或出租你的外观设计产品(或特许他人这样做),便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你的外观设计。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地域性,即使你已在中国内地或世界其他地方申请把外观设计注册,你的外观设计不会自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就算你的外观设计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根据你原来的外观设计绘图生产的物品,仍可受版权法例保护,保护期为15年,由该物品首次推出市场起计。不过,版权法例所提供的保护是有限制的。如他人在没有抄袭的情况下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这不构成侵犯版权行为。但如外观设计已注册,即使其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是独立的创作,注册拥有人也可凭籍有关注册而提出侵权诉讼。把外观设计注册,对维护你本身的权益有利。
任何人士可在知识产权署的网上检索系统,查阅有关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资料(esearch.ipd.gov.hk) 。 有关外观设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资料,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发表 (https://www.ipd.gov.hk/sc/ip_journal.htm)。
任何人士可在知识产权署的网上检索系统,查阅有关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资料(esearch.ipd.gov.hk) 。
有关外观设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资料,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发表 (https://www.ipd.gov.hk/sc/ip_journal.htm)。
你应咨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以保障你的权益。 一般来说,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可就在外观设计注册证明书发出后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
如果你有一个香港的地址以便本处送达文件,你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你的外观设计提交注册申请。 如果你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你的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你的代理人须向注册处提供他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我们建议你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意见。你必须确保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的注册申请,不会损害你可能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仅注册产品的外观设计,未必能为你的产品提供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
你必须提供一个你在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否则,处长不能承认你是一名代理人。
只有新的外观设计,方可注册。倘若你在提交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前以任何形式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例如在产品目录上发表、发出订单制造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在展览中展出有关产品,在提交申请当日,你的外观设计将不会被视为新的外观设计。因此,在提交注册申请前,你必须把你的外观设计保密。否则,即使你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在申请前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亦可能导致你的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性在其后受到质疑。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不会因在先披露而受损。《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第9条已作出有关规定,并包括保密披露。假如你有需要在提交注册申请前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你应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你的外观设计的披露可作为保密披露。
如果你为你的外观设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注册前,在"正式国际展览"(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第9(3)条,"正式国际展览"是指符合1928年签订的《国际展览公约》条款的展览)中展示你的外观设计,而你在该展览开幕后的6 个月内向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提交你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有关的展示不会令你的外观设计失去新颖性。但请注意,这类展览甚少举行,而且并非每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展览都属于《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所指的"正式国际展览",因此如果你打算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在展览中披露你的外观设计,你必须核实有关展览的性质。 有关正式国际展览的最新资料,可向国际展览局查询,地址为 "34, Avenue d'Iéna, 75116, France" 或浏览网址: http://www.bie-paris.org。
如你的申请妥当,本处会在申请起计三个月内发出注册证明书。
你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的外观设计注册处提交申请。 你可以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就提交申请征询意见。 我们的《怎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已详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所需的手续和文件。 外观设计申请表格和其他表格样本,可在本网页下载。
(a) 填写外观设计表格第D1号02(d)部分(纸张表格)/第D1号03(d)部分(电子表格)的“申请人类别”栏位时或外观设计表格第D5号05(d)部分的“新申请人/拥有人类别”栏位时,你必须标示你是个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b) 请注意,指名为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拥有人的实体必须能够持有财产,包括有关外观设计。如你对是否有法律行为能力持有财产存在疑问,请咨询法律顾问。处长不会就此提供意见。
(c) 请亦注意,处长在注册纪录册记入你提供的申请人类别或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及州)(如适用)的资料之前,不会核实这些资料。任何人士如欲确定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独立查证及(如需要)寻求独立意见。
假如你的外观设计是关乎同一订明类别的物品或同一套件的物品,你可以在同一注册申请内填报多于一项外观设计。涉及多于一项外观设计的申请除首项设计外,其余每项外观设计可享有减收费用的优惠。
如果你在新颖性陈述只声称物品的形状或构形作为你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的特色,你无需为不同颜色的相同外观设计提交申请。
我们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工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洛迦诺分类》)作为我们的外观设计物品分类制度。《洛迦诺分类》纯属“管理性质”的分类法;该分类法使外观设计检索更便利,并且在国际层面交换文件时,大大减省重新分类的工作。你可在以下网址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fulltext/locarno/enmn01.htm (只有英文及法文版)查阅最新版本的《洛迦诺分类》。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第2条把“物品”界定为“任何产制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独立制成和出售的,则包括该部分”。因此,你应按照这个定义,在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上说明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物品(不论是产制的物品或物品的部分)。 举例来说,如欲就手提包的装饰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在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上填写的物品和分类应分别为用于手提包的装饰和3-01。
物品陈述须指明应用外观设计的物品。你的申请须包括在外观设计申请表格第D1号的05部分中所填写的物品陈述。陈述必须具体,不应使用含糊不清、一般或描述性的术语、花巧的名称或商标。物品陈述须以中英文作出,两者的意思应当一致,各不得超过50字。
你的申请(纺织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除外)须载有新颖性陈述,描述外观设计中你认为具新颖性的特色。你可声称有关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及/或装饰具有新颖性。新颖性陈述通常可如下表达: The features of the design for which novelty is claimed are the (*pattern, ornament, shape and/or configuration) of the article as shown in the representations. 表述所显示的物品的(*式样、装饰、形状及/或构形)是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特色。 〔*删去不适用者〕 中英文的新颖性陈述必须填在申请表上。
“物品套件”是指两件或多于两件一般性质相同、应用相同(或经某些更改)的外观设计(该更改须符合《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第2条“物品套件”的定义中所指的更改),并通常一起出售或使用的物品(例如一套茶具包括茶壶及茶杯)。 物品套件的新颖性陈述须指出物品套件中的物品具有相同(或相当类似)的形状、构形、式样及/或装饰的特色(例如一套茶具中的物品有着相同的式样)。
不需要。你只需提交一份声称具有优先权证明书的副本。
否。如该文件的译本已述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及其公职身份(如有的话),你可提交一份该译本的副本。
如你就你的外观设计申请作出修订,而该修订将一项或多于一项外观设计从你的申请中摒除,则你可于申请待决的期间,随时把被摒除的外观设计转移至新的申请,称为"分开申请"。 任何分开申请均享有原先申请的提交日期和优先权日期。
请注意,《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订明的某些时限不可延展(例如《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15(1)条有关优先权的声称及《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29(2)条有关外观设计注册的续期)。 就这些时限而言,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并没有酌情权批予延展时限。 就可延展的时限而言,延展时限的请求可在有关期间届满之前或之后提交(例如《注册外观设计规则》第22(2)条有关更正形式上的规定方面的不足之处)。 在某些情况下,可批予的延展期在法例中订明,惟延展时限的请求须符合附加法定要求,才可获得批予(例如《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0(2)(b)及20(3)条有关提交请求恢复已当作被撤回的外观设计申请的通知)。
我们理解到,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或其他天灾)下,受影响的申请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能难以就其外观设计申请或注册事宜(统称“外观设计提交事宜”),在指明的时限内适时采取行动。基于法定责任和权力所限,我们并没有酌情权一律启动时限延展。 在这期间,你应审视你的外观设计提交事宜,并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及其附属法例,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在指明的时限届满前提交延展时限的要求,以维护你的立场。在审批有关延展时限的要求时,我们会考虑到受影响的申请人或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所面对的特殊情况,并根据每宗个案本身情况而决定。
外观设计注册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的五年。在缴付续期费后,该注册的有效期可续期五年,但只可续期四次,因此,保护最长为25年。
你应在现时注册有效期终止当日或之前申请续期。 有关联系外观设计,如拥有人并未延续原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联系外观设计的有效期则不得延续。因此,在提交延续联系外观设计有效期的申请前,请确保原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已延续。 你可使用网上检索设施(esearch.ipd.gov.hk),查检注册外观设计有效期的终止日期。
有关退款的规条如下:
向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投寄邮件前,请确保已支付足够邮资。任何邮资不足的邮件会由香港邮政安排退回或销毁(详情请参阅香港邮政网页(www.hongkongpost.hk))。对于因欠付邮资或邮资不足的邮件而使任何人遭受损害或造成损失,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概不负责。
在香港以外地方办理外观设计注册
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外观设计,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保护。如欲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保护,你便须向你拟寻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逐一提出注册申请。有见及此,你可能需要向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或律师事务所,就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申请征询专业意见。 如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后六个月内,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你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及后的相应申请便可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