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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 > 戏仿作品谘询 > 为何谘询「戏仿作品」而非「二次创作」?

为何谘询「戏仿作品」而非「二次创作」?

为什么政府不用“二次创作”,而用「戏仿作品」来作谘询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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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戏仿作品”一词,泛指“戏仿作品” (parody)、“讽刺作品”(satire)、
 
“滑稽作品” (caricature)或“模仿作品” (pastiche)等加入了仿效元素或包含原版
 
权作品若干元素,以营造滑稽或评论等效果的作品,范围相当宽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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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并非版权法学的常用概念,其实质涵盖范围亦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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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意见认为“二次创作”应包含翻译和改编作品,又或视“二次创作”为“derivative works”。不过,翻译、改编这些derivative works在国际版权公约及世界各地的版权法例下,已有清晰的概念,属原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虽然本身可以有原创成分,但单单以此为界考虑版权豁免,未必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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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仅以“二次创作”的不明确概念提供版权豁免,会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权的界线变得模糊,产生不明确的因素及增加版权作品被滥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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