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推出知识产权署新综合电子系统最后阶段的通知

知识产权署(下称「本署」)宣布新综合电子系统的最后阶段将于2019年12月19日推出,新专利制度亦将于同日生效。

为配合新综合电子系统最后阶段的推出,以及支援新专利制度的电子系统,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将会作出以下安排:

1. 推出新的网上表格

2019年12月19日起,下列有关诉讼各方之间的法律程序、聆讯和核证副本以及新专利制度的网上表格,均可透过电子提交系统递交。网上表格T13内有关反对及其他法律程序的延展时限要求的选项亦将会启用,以供用户透过电子提交系统递交有关的要求。

商标表格:T6、T7、T12、T14
专利表格:P2、P11、OP1、OP1A、OP2、OP3、OP4、OP5、OP6、OP7、OP8
外观设计表格:D10

2. 可采用电子方式提交/通讯的资料文件

随着有关诉讼各方之间的法律程序和聆讯事宜的网上表格T6, T7, T12 及 P2的推出,一些相关的资料文件,例如状书、反陈述及书信,亦可采用电子方式提交。然而,仍有部分资料文件不接受透过电子方式提交。有关2019年12月19日起不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资料文件,将于 修改后的「使用条款──电子提交及通讯」中列明。

3. 对表格T6, T7, T12, T14, P2, P4, P5, P6, P8, P9, P10, P11, P12, P13, P15, P19, SP3, D5 及 D10 作出文书上的修订

本署将对表格T6, T7, T12, T14, P2, P4, P5, P6, P8, P9, P10, P11, P12, P13, P15, P19, SP3, D5 及 D10 作出文书上的修订,包括供纸张形式递交的表格及电子方式提交的网上表格。新的表格*将于2019年12月19日起使用。本署亦将于2019年12月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内,公布有关的指明表格公告,以指明上列新的表格。 除表格P9, P10及 P12的过渡期为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14日外,公众可在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间,继续使用上述表格的现行表格。

关于新的表格P6,为设定一项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人可在该表格作出一项对其较早前提出的指明申请的提述,而非提交一份说明。申请人应注意,在过渡期间所使用的旧表格P6包含有关部分,让申请人提供该项提述。

*包括载有文书上的修订的表格P1, P1A, P14及P17,而该些表格只供纸张形式递交。

4. 暂停电子提交服务和网上检索服务

为配合最后阶段的推出,电子提交服务 (https://efiling.ipd.gov.hk) 和网上检索服务 (https://esearch.ipd.gov.hk) 将于2019年12月18日14时正至2019年12月19日08时59分暂停(下称「系统暂停时间」)。在系统暂停时间内,所有表格及书信必须亲身送交本署之公众服务柜台,或以邮寄方式送交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4楼(下列第6项之情况除外)。

5. 以图文传真方式提交文件

在系统暂停时间内,就任何以图文传真方式根据《专利条例》第15条或第23条提交的文件而言,专利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将会维持星期一至五(全日24小时),以决定该等文件之最早提交部分。

6. 投递箱服务

为方便在系统暂停时间内原本以电子提交服务提交的文件,本署将设投递箱服务。投递箱将于2019年12月18日17时46分至20时正放置在本署的公众服务柜台。所有本段所提及的表格及书信在上述指定日期及时间内经投递箱收取,将会被视为于2019年12月18日提交。表格相应之款项应以支票/银行本票(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结算的港币支票/本票)缴交,支票/本票须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现金将不予接受。正式收据会以邮寄方式发出。

为免生疑问,投递箱服务只适用于原本以电子提交服务提交之文件。有关可采用投递箱服务提交的资料文件一览表,请参阅载于https://www.ipd.gov.hk/filemanager/ipd/common/online-services/update/20191129-Electronic_Filing_and_Communication_chi (dd 20211022).pdf之「使用条款」内的「可采用电子方式提交的资料文件一览表」。

为系统暂停时间所带来之不便,本署谨此歉,并感谢公众的支持及谅解。

知识产权署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12月12日更新,更改部分以紫色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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