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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通知专利注册处处长其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任何处所如只是被代理人用作邮件转递或「转交」地址,恕不接受。同样地,以邮政信箱、虚拟办公室或在香港以外的办公室/场所作为业务地址亦不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