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修订日期 修订
2016年11月8日 修订《同意、诚实的同时使用及其他特殊情况》一章, 阐明注册处就审查声称已获得在先商标拥有人同意的申请的惯常做法。
2016年10月14日 修订《针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章节,就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 100 号命令第 2(5) 条规则向处长提出的延展上诉时限申请的程序提供更多指引。
修订《证据》的章节,就某一方被处长传召后没有出席聆讯的程序提供更多指引。
2016年10月7日 修订《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以阐明条例第 11(1)(a)、(b)、(c) 及 (d) 条所列的各项拒绝理由之间的相互关系。
2016年9月23日 修订《声称具有优先权》的章节,以反映“欧洲联盟商标”已改为“欧洲联盟商标”,及阐明注册处在为声称具有优先权而言对“同一商标”所作的诠释。
修订《颜色标记》的章节,以提供更多须包括在颜色标记的注册申请中的事项的细节。
修订《查核申请的不足之处》的章节,以提供更多须包括在颜色标记的注册申请中的事项的细节。
修订《一系列的商标》的章节,以列举更多构成一系列的商标及不构成一系列的商标的例子。
2016年7月15日 修订《计算向注册处提交文件的时间》的章节,以列举更多例子,说明注册处计算时限的惯常做法。
2016年4月1日 修订《字母与数字》的章节,阐明注册处就单字母标记和由个位数字构成的标记审查时的惯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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