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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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修订
2020年7月31日

加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并已解散公司的商标》的章节,以说明处长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他在宣布注册无效或撤销注册法律程序中,知悉涉讼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是一间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修订《证据》的章节,以提供更多关于为证据标上页码的指引;澄清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出盘问已提交法定声明的人的要求;并反映各种杂项文本修订。

修订《聆讯》的章节,以更新注册处有关提交及送交案例复印本和论点大纲的安排;并反映各种杂项文本修订。

2020年6月19日

更新下列章节,以显示 –

(一)《2020年商标(修订)条例》对条例作出的若干杂项及技术性质的修订,该等修订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效;

(二)由同日起采用的新商标表格;及

(三)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1. 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及改变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2. 注册商标的改动;
  3. 申请的修订;
  4. 申请延展时限(根据规则第 13(3) 及 13(6) 条提出的申请除外);
  5. 遗产代理人作出的允许;
  6. 注册商标及申请的转让;
  7. 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8. 核证副本;
  9. 声称具有优先权;
  10. 分类;
  11. 同意、诚实的同时使用及其他特殊情况;
  12. 改正可归因于处长的错误或遗漏;
  13. 相互检索目录;
  14. 防御商标;
  15. 查核申请的不足之处;
  16. 将申请分开;
  17. 地理来源;
  18. 商标注册及申请的特许;
  19. 姓名、签署和肖像;虚构人物、书本、电影和歌曲名称;
  20. 就货品或服务分类的改变提出异议及反对;
  21. 反对注册;
  22. 转移注册商标及申请的法院命令;
  23. 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24. 注册续期及恢复注册;
  25. 以不予使用为理由撤销注册;
  26. 查册;
  27. 注册商标及申请的抵押权益;
  28. 一系列的商标;
  29. 形状标记;
  30. 口号及片语;
  31. 放弃注册商标;
  32. 讼费的评定;
  33. 关于被废除的《商标条例》(第 43 章)的过渡性安排;
  34. 有关在处长席前进行法律程序的过渡性条文;
  35. 更改和更正注册。
2020年6月16日

更新《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以显示 -

(一)根据《国歌条例》(文件 A405),就国歌用于商标申请,在条例新增一项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有关修订自2020年6月12日起生效;及

(二)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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