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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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修订
2025年5月23日

修订《代理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及改变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及《查核申请的不足之处》的章节,以 –

(一) 更新注册处的新规定,要求代理人作出声明以确认其符合在香港实体存在的相关法例规定,以及反映注册处就不予接受的地址和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的最新惯常做法;
(二) 根据上述修订作相应的修改; 及
(三)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修订《查册》的章节,就《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所保护的徽章等作更详细的阐述。

2025年1月2日

修订《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以 –

(一)  就“条例第 11(4)(a) 条 — 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的标记”、“条例第 11(4)(b) 条 — 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标记”及“条例第 11(5)(a) 条 — 由于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详细说明注册处惯常的审查做法; 及
(二)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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