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订之修订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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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修订
2025年10月1日

修订《针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章节,以 –

(一) 显示以下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的法例修订:

  1. 藉《2025年高等法院规则 (修订) (第2号) 规则》取代原有的《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00号命令;及
  2. 《2025年商标 (修订) 规则》对《商标规则》作出的修订(“商标规则修订”);

(二) 更新法院处理针对处长决定的上诉的相关案例参考;
(三) 根据修订后的司法机构实务指示22.1更新注册处的惯常做法;及
(四)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修订《应在何处提出申请》的章节,以 –
(一) 说明在处长根据商标条例第77(1)(b)条决定将申请转介法院的情况下,商标规则修订所订明的有关程序细节;及
(二)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修订《申请延展时限(根据规则第13(3)及13(6)条提出的申请除外)》及《转移注册商标及申请的法院命令》的章节,以 –
(一) 显示商标规则修订;及
(二)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2025年5月23日

修订《代理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及改变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及《查核申请的不足之处》的章节,以 –

(一) 更新注册处的新规定,要求代理人作出声明以确认其符合在香港实体存在的相关法例规定,以及反映注册处就不予接受的地址和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的最新惯常做法;
(二) 根据上述修订作相应的修改; 及
(三)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修订《查册》的章节,就《巴黎公约》第 6 条之三所保护的徽章等作更详细的阐述。

2025年1月2日

修订《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章节,以 –

(一)  就“条例第 11(4)(a) 条 — 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的标记”、“条例第 11(4)(b) 条 — 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标记”及“条例第 11(5)(a) 条 — 由于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详细说明注册处惯常的审查做法; 及
(二) 作各种各样的杂项文本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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