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旨在指定若干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令它們在符合若干法定情況下,即使管有四類特定版權作品(即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供業務使用,可獲豁免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罪行的刑責,但這項法定豁免並不適用於免除指定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的民事責任。
至於《版權(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製作複製品的訂明條件)規例》及《版權(第47 至53 條所指的指明圖書館、指明博物館及指明檔案室)公告》,則旨在就《版權條例》第47至53條的允許作為,指明合資格作出相關允許作為的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的類別,以及訂明作出有關允許作為所須符合的法定條件。指明的圖書館、博物館及檔案室可在若干特定情況及符合相關訂明條件下,縱使無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也可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而不屬侵犯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