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憑藉以下任何交易、文書和事件而取得某項外觀設計的註冊申請(“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或註冊外觀設計的任何權利,或在某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或註冊外觀設計下的任何權利,請提交表格第D5號及費用以更新外觀設計註冊處紀錄。

  1. 轉讓;
  2. 按揭或批予抵押;
  3. 特許或再授特許的批予或轉讓,或特許或再授特許的按揭;
  4. 藉遺產代理人的允許而作出的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註冊外觀設計或任何該等權利的歸屬;
  5. 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所作出的將某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註冊外觀設計或任何該等權利移轉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

如表格D5號由轉讓人、按揭人、批予特許人或抵押人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則無須提交文件證據。否則,該項申請須附同足以證明該等交易、文書或事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