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是指在商業環境中具商業價值的機密資料,例如配方、方法、科技、設計、產品規格、商業計劃和客戶名單等。在香港,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是受普通法中的保密法所保護。當接收或取得資料時,某人如知道或作為一個合理的人應該知道對方希望將有關資料保密,保密責任便會產生。某些工商業習慣或常規也可能會產生保密責任。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的洩露會對擁有人構成不利或會令其競爭對手或其他人獲益。違反保密責任的補救方法包括有禁制令、損失賠償、交出所得利潤及交付載有機密資料的材料等。為加強保護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你應與所有知道有關秘密的人簽訂不披露協議書

當某知識產權不可註冊或你認為專利保護的年期(20年)不夠長時,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的保護尤其重要。專利享有限定年期的保護,但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的保護則可延續至當有關資料成為公眾知識為止。可口可樂的配方就是長期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的一個好例子。但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不會給予你獨家的權利,你的競爭對手可能獨立發明一相同的產品或方法或得出相同的意念,而他們可以自由利用開發有關產品、方法或意念

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與專利或版權有何分別?

申請專利須透露發明的詳情,換句話說,發明專利的詳情不能保密成為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如前述,專利享有限定年期的保護,但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則只要有關資料繼續保持機密便可延續下去。

版權只保護意念及資料表達的方式,而非意念及資料本身。保密法則保護意念及資料的內容,不論其如何表達。就版權保護的作品,法例設有允許行為,但法定允許行為並不適用於受保密法保護的作品。

以上只列出若干有關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的基本原則。請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保護你的商業秘密及未披露商業資料。


不披露協議書 –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