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一項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

你可能須以表格第P9號提出申請,並繳付維持費,以維持你的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如果你的申請未能進入第二階段(即註冊與批予請求),你可於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後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的第一個周年的日期起計第5年或繼後的任何一年屆滿前,維持你的申請。否則,本處會把你的專利申請當作被撤回論。你可以利用知識產權署的網上檢索系統,查明你的申請的維持費到期日(如有的話)。

續期

請於續期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交表格第P10號及繳付訂明的續期費。在該期限屆滿後6個月的寬限期內,你仍可提出續期請求,但必須繳付訂明的附加費。

你可透過本署的網上檢索系統檢索有關專利續期的詳請(例如專利狀況、續期日期等)。

原授標準專利

爲了維持原授標準專利有效直至最長的20年有效期,你需要在原授標準專利批予的日期後的第4個專利申請周年日支付第一筆續期費。 隨後的續期費將在此後的每個專利申請周年日到期,直至20年專利保護期屆滿。

轉錄標準專利

爲了維持轉錄標準專利有效直至最長的20年有效期,你需要在轉錄標準專利批予的日期後的第4個指定專利申請周年日支付第一筆續期費。 隨後的續期費將在此後的每個指定專利申請周年日到期,直至20年專利保護期屆滿。

短期專利

爲了維持一項短期專利有效直至最長的8年有效期,你需要在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起計的第4年屆滿前繳付續期費,使該專利的有效期再維持有效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