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修訂日期 修訂
2009年12月31日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加入預備提交證據以證明標記已付諸使用的核對清單,供申請人參考。
2009年9月30日 修訂《更改和更正註冊》的章節,以闡明註冊處准許申請人經書面要求改正註冊紀錄冊中的明顯錯誤或遺漏的慣常做法。

《就改正在註冊紀錄冊中的錯誤或遺漏提出異議》的章節已重新命名為《處長就錯誤或遺漏作出的改正》。該章節亦已修訂,以闡明《商標條例》第 57(6) 條可適用的情況。
2009年9月18日 修訂《同意、誠實的同時使用及其他特殊情況》的章節,以更新就同意及誠實的同時使用的批註所使用的字眼。
2009年6月19日 修訂《註冊續期及恢復註冊》的章節,更新在審查恢復註冊的要求時須考慮的因素。
2009年6月5日 修訂《反對註冊》、《以不予使用為理由撤銷註冊》及《以不予使用以外的理由撤銷註冊(包括防禦商標、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的章節,說明理由陳述及陳述不應偏離到證據的範圍,而證據應以法定聲明或誓章方式在舉證階段提交。
2009年5月29日 修訂《針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的章節,以令該章節與經修訂後的《高等法院規則》第 100 號命令第 2 條一致,及把第 3 頁的若干段落移至第 5 頁以令該章節的上文下理更清晰。
2009年1月2日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就“條例第 11(5)(b) 條 ─ 不真誠” 一節闡明註冊處慣常的審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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