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修訂日期 修訂
2011年6月24日 修訂《證據》的章節:修訂“證物”一節以鼓勵各方在各自的證據標上頁碼,及修訂“要求把證據保密”一節以闡明把法定聲明所載的機密資料在判決書中保密的要求,只會在有充分理由支持下才予以考慮。
2011年6月3日 修訂《分類》的章節:於“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說明的一般原則”一節作更詳細的闡述及刪除“市場限制”一節。

修訂《地理來源》的章節:於“誤導地理來源的標記”一節作更詳細的闡述,重新命名“在審查報告中建議限制貨品或服務說明”一節為“在審查報告中建議限制貨品或服務說明或作出地域性的限制”(“該節”),及於該節作更詳細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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