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修訂日期 修訂
2016年11月8日 修訂《同意、誠實的同時使用及其他特殊情況》一章, 闡明註冊處就審查聲稱已獲得在先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申請的慣常做法。
2016年10月14日 修訂《針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的章節,就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100 號命令第 2(5) 條規則向處長提出的延展上訴時限申請的程序提供更多指引。
修訂《證據》的章節,就某一方被處長傳召後沒有出席聆訊的程序提供更多指引。
2016年10月7日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闡明條例第 11(1)(a)、(b)、(c) 及 (d) 條所列的各項拒絕理由之間的相互關係。
2016年9月23日 修訂《聲稱具有優先權》的章節,以反映“歐洲聯盟商標”已改為“歐洲聯盟商標”,及闡明註冊處在為聲稱具有優先權而言對“同一商標”所作的詮釋。
修訂《顏色標記》的章節,以提供更多須包括在顏色標記的註冊申請中的事項的細節。
修訂《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的章節,以提供更多須包括在顏色標記的註冊申請中的事項的細節。
修訂《一系列的商標》的章節,以列舉更多構成一系列的商標及不構成一系列的商標的例子。
2016年7月15日 修訂《計算向註冊處提交文件的時間》的章節,以列舉更多例子,說明註冊處計算時限的慣常做法。
2016年4月1日 修訂《字母與數字》的章節,闡明註冊處就單字母標記和由個位數字構成的標記審查時的慣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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