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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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修訂
2020年7月31日

加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已解散公司的商標》的章節,以説明處長在某些情況下(例如他在宣布註冊無效或撤銷註冊法律程序中,知悉涉訟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是一間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所採取的處理方式。

修訂《證據》的章節,以提供更多關於為證據標上頁碼的指引;澄清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提出盤問已提交法定聲明的人的要求;並反映各種雜項文本修訂。

修訂《聆訊》的章節,以更新註冊處有關提交及送交案例複印本和論點大綱的安排;並反映各種雜項文本修訂。

2020年6月19日

更新下列章節,以顯示 –

(一)《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對條例作出的若干雜項及技術性質的修訂,該等修訂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效;

(二)由同日起採用的新商標表格;及

(三)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1.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改變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2. 註冊商標的改動;
  3. 申請的修訂;
  4. 申請延展時限(根據規則第 13(3) 及 13(6) 條提出的申請除外);
  5. 遺產代理人作出的允許;
  6. 註冊商標及申請的轉讓;
  7. 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8. 核證副本;
  9. 聲稱具有優先權;
  10. 分類;
  11. 同意、誠實的同時使用及其他特殊情況;
  12. 改正可歸因於處長的錯誤或遺漏;
  13. 相互檢索目錄;
  14. 防禦商標;
  15. 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
  16. 將申請分開;
  17. 地理來源;
  18. 商標註冊及申請的特許;
  19. 姓名、簽署和肖像;虛構人物、書本、電影和歌曲名稱;
  20. 就貨品或服務分類的改變提出異議及反對;
  21. 反對註冊;
  22. 轉移註冊商標及申請的法院命令;
  23. 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
  24. 註冊續期及恢復註冊;
  25. 以不予使用為理由撤銷註冊;
  26. 查冊;
  27. 註冊商標及申請的抵押權益;
  28. 一系列的商標;
  29. 形狀標記;
  30. 口號及片語;
  31. 放棄註冊商標;
  32. 訟費的評定;
  33. 關於被廢除的《商標條例》(第 43 章)的過渡性安排;
  34. 有關在處長席前進行法律程序的過渡性條文;
  35. 更改和更正註冊。
2020年6月16日

更新《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顯示 -

(一)根據《國歌條例》(文件 A405),就國歌用於商標申請,在條例新增一項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有關修訂自2020年6月12日起生效;及

(二)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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