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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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修訂
2020年7月31日

加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已解散公司的商標》的章節,以説明處長在某些情況下(例如他在宣布註冊無效或撤銷註冊法律程序中,知悉涉訟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是一間已解散的香港公司)所採取的處理方式。

修訂《證據》的章節,以提供更多關於為證據標上頁碼的指引;澄清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提出盤問已提交法定聲明的人的要求;並反映各種雜項文本修訂。

修訂《聆訊》的章節,以更新註冊處有關提交及送交案例複印本和論點大綱的安排;並反映各種雜項文本修訂。

2020年6月19日

更新下列章節,以顯示 –

(一)《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對條例作出的若干雜項及技術性質的修訂,該等修訂自2020年6月19日起生效;

(二)由同日起採用的新商標表格;及

(三)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1. 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改變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供送達文件的地址
  2. 註冊商標的改動
  3. 申請的修訂
  4. 申請延展時限(根據規則第 13(3) 及 13(6) 條提出的申請除外)
  5. 遺產代理人作出的允許
  6. 註冊商標及申請的轉讓
  7. 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8. 核證副本
  9. 聲稱具有優先權
  10. 分類
  11. 同意、誠實的同時使用及其他特殊情況
  12. 改正可歸因於處長的錯誤或遺漏
  13. 相互檢索目錄
  14. 防禦商標
  15. 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
  16. 將申請分開
  17. 地理來源
  18. 商標註冊及申請的特許
  19. 姓名、簽署和肖像;虛構人物、書本、電影和歌曲名稱
  20. 就貨品或服務分類的改變提出異議及反對
  21. 反對註冊
  22. 轉移註冊商標及申請的法院命令
  23. 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
  24. 註冊續期及恢復註冊
  25. 以不予使用為理由撤銷註冊
  26. 查冊
  27. 註冊商標及申請的抵押權益
  28. 一系列的商標
  29. 形狀標記
  30. 口號及片語
  31. 放棄註冊商標
  32. 訟費的評定
  33. 關於被廢除的《商標條例》(第 43 章)的過渡性安排
  34. 有關在處長席前進行法律程序的過渡性條文
  35. 更改和更正註冊
2020年6月16日

更新《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顯示 -

(一)根據《國歌條例》(文件 A405),就國歌用於商標申請,在條例新增一項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有關修訂自2020年6月12日起生效;及

(二)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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