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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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修訂
2025年10月1日

修訂《針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的章節,以 –

(一) 顯示以下於2025年10月1日生效的法例修訂:

  1. 藉《2025年高等法院規則 (修訂) (第2號) 規則》取代原有的《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00號命令;及
  2. 《2025年商標 (修訂) 規則》對《商標規則》作出的修訂(“商標規則修訂”);

(二) 更新法院處理針對處長決定的上訴的相關案例參考;
(三) 根據修訂後的司法機構實務指示22.1更新註冊處的慣常做法;及
(四)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修訂《應在何處提出申請》的章節,以 –
(一) 説明在處長根據商標條例第77(1)(b)條決定將申請轉介法院的情況下,商標規則修訂所訂明的有關程序細節;及
(二)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修訂《申請延展時限(根據規則第13(3)及13(6)條提出的申請除外)》及《轉移註冊商標及申請的法院命令》的章節,以 –
(一) 顯示商標規則修訂;及
(二)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2025年5月23日

修訂《代理人》、《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改變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的章節,以 –

(一) 更新註冊處的新規定,要求代理人作出聲明以確認其符合在香港實體存在的相關法例規定,以及反映註冊處就不予接受的地址和提供相關證據要求的最新慣常做法;
(二) 根據上述修訂作相應的修改; 及
(三)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修訂《查冊》的章節,就《巴黎公約》第 6 條之三所保護的徽章等作更詳細的闡述。

2025年1月2日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 –

(一)  就“條例第 11(4)(a) 條 — 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的標記”、“條例第 11(4)(b) 條 — 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的標記”及“條例第 11(5)(a) 條 — 由於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詳細説明註冊處慣常的審查做法; 及
(二) 作各種各樣的雜項文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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