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作修訂之修訂日期倒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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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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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 |
修訂《代理人》、《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改變姓名或名稱、地址或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及《查核申請的不足之處》的章節,以 – (一) 更新註冊處的新規定,要求代理人作出聲明以確認其符合在香港實體存在的相關法例規定,以及反映註冊處就不予接受的地址和提供相關證據要求的最新慣常做法; 修訂《查冊》的章節,就《巴黎公約》第 6 條之三所保護的徽章等作更詳細的闡述。 |
2025年1月2日 |
修訂《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的章節,以 – (一) 就“條例第 11(4)(a) 條 — 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的標記”、“條例第 11(4)(b) 條 — 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的標記”及“條例第 11(5)(a) 條 — 由於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詳細説明註冊處慣常的審查做法;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