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公告一旦生效,于处长根据《商标规则》第13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内原订的有关提出书面回应/请求的限期会顺延至中断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即紧随注册处中断运作结束日的首个办公日。根据上述的中断公告,如限期是在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二月一日至八日、或二月十日至十四日期间届满,该限期将延至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在《商标规则》第13(3)或(6)条订明的条件及要求获符合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提出书面请求,分别延展根据《商标规则》第13(2)或(5)条提交回应/请求的时限。中断公告一旦生效,申请人需在紧随注册处中断运作结束日的首个办公日或之前,提出任何根据《商标规则》第13(2)或(5)条的延展时限请求。鉴于上述的中断公告,申请人需在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或之前提出延展时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