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對《仲裁條例》(第609章)作出修訂,修訂包括澄清所有知識產權爭議均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澄清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公共政策。修訂條例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並可在瀏覽。

修訂條例在《仲裁條例》加入第11A部,載列有關知識產權爭議仲裁的新訂條文。新訂的第11A部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開始生效(新訂第103J條除外;該條於《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第123條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當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在生效日期或以後展開的仲裁,及其相關程序。仲裁各方亦可同意將第11A部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展開的仲裁及其相關程序。

以下是根據經修訂的《仲裁條例》進行有關知識產權爭議仲裁的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