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通過並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政府憲報。修訂條例對《仲裁條例》(第609章)作出修訂,修訂包括澄清所有知識產權爭議均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澄清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公共政策。以上有關知識產權仲裁的新訂條文已於2018年1月1日開始生效(新訂第103J條除外;該條於《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第123條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當日起生效)。如欲獲得更多相關資料,請瀏覽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