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章节 关闭全部章节

原授标准专利的特点

显示全部 关闭全部
1. 原授专利与注册处多年来根据《专利条例》于2019年12月19日前所批予的标准专利的主要分别为何?
申请途径

原授专利是原授专利制度引入的标准专利,能够通过直接申请的新途径而获得批予。

于2019年12月19日前的“再注册”制度下,处长只会批予标准专利(更名为“转录标准专利”)。申请转录标准专利的先决条件为申请人须事先向三个指定专利当局(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而言))的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提交较早的相应专利申请

相反,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能够直接在香港提交,申请人无须事先向三个指定专利当局的其中一个提交较早的相应专利申请。

由处长进行的审查

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仅须由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而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则须由处长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要求处长主要确定寻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可享专利性的要求,例如该发明是否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能作工业应用。

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规定

1.我应如何申请原授标准专利?须提交哪些支持申请的所需文件及资料?

原授标准专利申请须以表格第OP1号透过电子方式或纸张向处长提交,并缴付订明的申请费用。

一般而言,须与表格第 OP1 号一并提交的主要文件如下:

  1. 一份英文或中文说明书,当中载有相关发明的说明、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及有关绘图;及
  2. 英文及中文的撮录。

如果你正在为一项发明申请原授标准专利但你不是发明人,则必须以表格第OP1A号提交一份发明人声明,说明你如何获得为该项发明申请原授标准专利的权利。

请参阅本常见问题中之其他部分以了解作出具有优先权的声称和作出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声称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就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获设定提交日期的规定为何?

如果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包含以下三个要素,处长将为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1. 现正寻求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的表示;
  2. 识别申请人身分的资料,例如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和
    1. 看似是描述一项发明的资料/材料,或
    2. 于表格第 OP1 号第 06 部分就较早前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提述作出一项陈述,表明该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说明及有关绘图已全部载于较早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内。

提交填妥的表格第 OP1 号(如适用,在有关附件中载有符合上述(c)(i)要求的声称发明的描述),通常就足以满足设定提交日期的规定。

另请参阅本常见问题之其他部分以了解由处长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设定申请日期的重要性。

3.我应如何透过提述我先前的专利申请以声称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具有优先权?有关时限为何?

你可透过提述你较早前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或为该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以声称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具有优先权。为妥善作出该声称,你通常须在优先权申请的提交日期后的12个月内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以及下列各项支持文件:

  1. 优先权陈述书(表格第 OP1 号第05部分);
  2. 优先权申请的副本;及
  3. 由收到优先权申请的专利主管当局发出,述明优先权申请的提交日期的证明书副本。

如优先权申请属香港申请,则无须提交优先权申请和证明书各别的副本。

你可声称具有基于多项优先权申请的多项优先权(即使该等优先权源自不同巴黎公约国及/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而12个月的时限须由相关优先权申请的最早提交日期起计。

4.我应如何更正处长对申请进行设定提交日期的规定的审查时所提出的不足之处?有关时限为何?该时限可否延展?

在进行设定提交日期的规定的审查后,如发现有不足之处,处长会将该等不足之处通知申请人,以及要求该申请人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更正该等不足之处。有关时限不可延展。如该等不足之处没有妥为更正,有关专利申请将不获进一步处理。

5.如我在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时没有声称具有优先权,其后可否作出声称?如可,我应如何作出声称及时限为何?

如你已在较早的申请提交日期之后的12个月内妥为提交了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你仍可在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内(不可延展)提交表格第 OP5 号,并缴付官方费用,以声称优先权,前提是你从没提出提早发表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请求,或该请求在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发表所作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已被撤回。

6.如我提交了过往的专利申请但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前没有提交其后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而我打算基于我的较早申请声称优先权),其后我是否能够提交该其后申请,并提出相同的优先权声称?如可,应如何提交及有关时限为何?

如果你未能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你仍可以提交恢复优先权的申请,但前提是该恢复权利申请必须在以下时限内提交:

  1. 你提交过往的申请的日期后的14个月内(不可延期);和
  2. 发表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的完成日期前。

你的恢复权利申请须以表格第OP5号提出,缴付订明的官方费用,并附同 —

  1. 优先权陈述书,包括过往的申请的提交日期、申请编号,以及过往的申请是在哪个国家/地区提出,或就哪个国家/地区提出;和
  2. 证据(以法定声明的形式)以
    1. 述明何以未能及时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和
    2. 使处长信纳你在有关情况下已采取所需的所有合理谨慎措施。
7.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声称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在提交日期前进行了不具损害性的披露?

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指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就相关发明所作的披露,而该申请前的披露不会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构成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条件如下:

  1. 该项披露在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前6个月内发生;及
  2. 该项披露是因

    1. 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而言对相关发明明显的滥用(例如违反保密责任)而导致;或
    2. 由于相关发明已在获巴黎《国际展览公约》认可的展览上展示。

你须提供有关披露的陈述(表格第OP1号第09部分)及以法定声明形式的书面证据,以作出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声称。如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是在被认可国际展览上发生,书面证据须包括:

  • 展览主办机构发出的证明书,述明有关发明曾在该展览上展示及首次披露日期;及
  • 该项发明经展览主办机构妥为认证的辨识方法。
8.如果我发现在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并未妥为提交说明或绘图中的部分内容,是否仍可以提交那些欠交的说明或绘图?如果可以,采取行动的时限为何?补交那些欠交的材料会对我的申请有何影响?

你可以在设定的提交日期后的2个月内(可向处长提出申请延期2个月)提交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欠交说明或绘图。如处长认为你欠交任何材料,处长会通知你须提交所需的欠交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欠交的材料(可向处长提出申请延期2个月)。

但是,请注意,如果你提交欠交说明或绘图,将会导致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设定提交日期更改为欠交材料的提交日期,除非:

  • 你已就一项过往的申请声称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具有优先权;
  • 欠交说明或欠交绘图已完整地载于该项过往的申请内;
  • 你已请求保留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设定提交日期;及
  • 你已在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内提交该项过往申请的副本,并附同一项陈述,指出欠交说明或绘图在该项过往申请内的位置(如该等文件并非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亦须在某段期间内提交该等文件的译本)。
9.承上题,如果过往申请中载有的欠交说明或绘图并非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即英文或中文),那么我须提交译本的时限为何?

如任何提交予处长或注册处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不是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即英文或中文),该文件或部分须载有翻译成其中一种法定语文,而该语文必须在整个申请(包括说明书)被一致采用。

如果你的过往申请中载有的欠交说明或绘图并非采用法定语文,提供翻译成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说明书采用的语文的过往申请的译本的期限(连同一项陈述指出欠交说明或绘图在该项过往申请内的位置)为:

  1. 如你主动为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提交欠交说明或绘图-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或
  2. 如果你是为了回应处长的通知而提交欠交说明或绘图-通知的日期后2个月,或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6个月,以较迟届满者为准。

以上两种情况下提交过往申请的期限可延展2个月,前提是申请人在首段限期届满前(以表格第SP3号)提交延期请求并缴付官方费用。

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

1.何谓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及其审查要求为何?

在设定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处长必须审查该申请,以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例下形式上的规定,可予发表。

处长进行形式上的规定的审查时,会检查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是否:

  1. 以申请人所选择的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的指明表格(表格第OP1号)提交,并由申请人签署(表格第OP1号第14部分);
  2. 载有英文及中文的撮录;
  3. 载有以有关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拟备的说明书,包括有关发明的名称、该项发明的说明、最少一项权利要求,以及上述说明中提述的任何绘图;
  4. 载有支持申请的所需文件的列表,并标明每份个别文件的张数(表格第 OP1 号第11部分);
  5. 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发明人的姓名(表格第 OP1 号第02及第08部分);
  6. 指明一个供送达文件的香港地址(表格第 OP1 号第12部分);
  7. (如申请人并非发明人)提供每名发明人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及发明权的陈述(表格第OP1A号);
  8.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载有优先权陈述书(表格第 OP1 号第05部分)及优先权文件;
  9. (如作出对较早前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提述)载有该较早前提出的申请的副本及收到该申请的专利主管当局发出的证明书的副本;
  10. (如作出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声称)载有该声称的陈述及支持证据(以法定声明的形式)(表格第 OP1 号第09部分);
  11. (如有关发明需要使用某一微生物以实行该发明)载有向公众提供该微生物的样本的情况的资料(表格第 OP1 号第04部分);
  12. (如发明涉及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载有一份序列列表,作为说明书内的说明的一部分;及
  13. (如提交文件非全部采用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英文或中文))载有该文件翻译成有关法律程序所采用的语文的译本。
2.我应如何更正处长审查原授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时所提出的不足之处?进行有关更正的时限为何?该时限可否延展?

在审查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时,处长会透过通知书将其所识别出的不足之处通知申请人,以及要求该申请人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更正该等不足之处。

如该等不足之处没有妥为更正 —

  • (如该不足之处只关乎声称具有优先权的情况下)有关申请丧失优先权;
  • (在其他情况下)有关申请视为被撤回或被拒绝。

如申请人在为期2个月的首段限期届满前提出延期请求(透过表格第SP3 号),并缴付官方费用,更正不足之处的时限可延展2个月。

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发表

1.原授标准专利申请通常会在何时被处长发表?所发表的内容为何?该发表有没有限制?

在信纳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规定后,处长通常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在提交日期(如声称具有优先权,则会在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18个月过后发表该申请。

所发表的内容会包括该项已提交的申请及任何其后提交的修订请求(但须在处长完成发表申请的准备前),例如对提交的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进行的任何修订,以及新增加的任何权利要求。

处长在发表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时可从申请中的说明书略去符合以下说明的事项:

  • 该事项以相当可能对某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贬低该人;
  • 或该事项的公布或实施,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相当可能会鼓励他人作出令人反感的、不道德的或反社会的行为。
2.我可否请求提早发表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可以。你可请求提早发表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即自申请的提交日期或(如声称优先权)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后18个月的期间内发表)。该请求以下列书面形式提出:

  • 在提交申请时,填写表格第OP1 号第10部分;或
  • 在申请提交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1.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发表后,处长是否会主动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不会,你作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有责任请求处长对你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于有关时限内(通常为申请提交日期或所声称的最早优先权日期后的三年)缴付有关官方费用。如果你没有及时提交该请求,你的申请会视作被撤回。

2.我应如何请求处长对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提交请求是否需要缴付官方费用?提交该请求的时限为何?

你须以表格第 OP2 号向处长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在提交请求日期后的1个月内缴付官方费用。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有关时限是:

  1. 如果该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不是分开申请:
    该项申请提交日期或最早优先权日期(如有的话)后的3年内,不可延展;
  2. 如果该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是分开申请:
    一般为原申请的提交日期或最早优先权日期(如有的话)后的3年,不可延展,除非:

    • 如该项分开申请的符合日期(即该项分开申请符合获取提交日期的规定的最早日期)是在上述3年期届满前少于2个月 — 该项分开申请的符合日期后的2个月,不可延展;及
    • 如该项分开申请的符合日期是在上述3年期届满当日或之后 — 该项分开申请的符合日期后的2个月,不可延展。
3.我可否请求加快实质审查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虽然现时没有特定的程序请求处长加快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但是你可以提交以下请求以加快你的申请进度:

  1. 提早发表你的申请的请求,该请求可在以下情况提出:

    • 在提交申请时提出(表格第OP1号第10部分),或
    • 在提交申请后尽早以书面方式提出;及
  2. 在订明的时限内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表格第OP2号)。
4.在对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会以哪些规定作依归?

在对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处长会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以下主要规定:

  • 属上述申请标的之发明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以及能作工业应用;
  • 发明不属豁除于可享专利范围外的事项,例如发现或科学理论;
  • 该项申请的说明书以充分地清楚和完整、足以使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能实行该项发明的方式,披露该项发明;
  • 该说明书所载的权利要求界定寻求或给予保护的事项是清楚而简明的、由该说明书内的有关说明佐证,以及是关乎单一项发明构思的;
  • 说明书所披露的事项,不超越所提交的该项专利申请所披露的事项,以及如该项申请是指明新申请*,则不超越较早前提交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所披露的事项;
  • 如申请人声称具有优先权,而处长发现任何在所声称的优先权日期至申请的提交日期期间提交或发表的任何先有技术,便会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权享有优先权;
  • 如说明书曾作修订,或相关申请是指明新申请,则会审查该申请有否增加新的内容;及
  • 该项申请是不是2项有关专利申请**的其中一项,而该2项专利申请是就同一发明人的同一发明而提交的及有相同的提交日期或所声称的优先权日期。

* 指明新申请指该项新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 —

  1. 按照条例第37J(2)条所指的命令而提出;
  2. 条例第37Z条所提述;或
  3. 按照条例第55(4)条所指的命令而提出。

** 有关专利申请指 —

  1. 某项待决的专利申请;或
  2. 导致某项专利获批予的专利申请,而该项专利是有效的。
5.如果我请求处长对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处长会如何处理?回应处长发出的审查通知的时限为何?

如处长认为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不符合任何审查规定,处长会向你发出审查通知,列明处长的意见及其原因。

为继续你的申请,你须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处长在审查通知中的意见:

  • 证明你的申请符合审查通知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的书面申述;及/或
  • 以表格第P8号请求修订你的申请,使你的申请符合审查通知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

书面回应审查通知的时限为审查通知的日期后的4个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号及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2个月一次)。

如你没有及时提交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你的申请会视作被撤回。

6.当我及时提交了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后,处长还会发出何种进一步审查文件?回应该进一步审查文件的时限为何?

如处长在考虑了你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后,认为你的书面回应所涵盖的任何事宜需要阐述、修改或厘清,则处长会向你发出进一步审查通知,列明该事宜。

为继续你的申请,你须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处长在进一步审查通知中的意见:

  • 证明你的申请符合进一步审查通知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的书面申述;及/或
  • 透过提交表格第P8号请求修订你的申请,使你的申请符合进一步审查通知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

书面回应进一步审查通知的时限为进一步审查通知的日期后的4个月(可提交表格第SP3 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2个月一次)。

如你没有及时提交对进一步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你的申请会视作被撤回。

7.处长对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作出审查时,会发出多少份进一步审查通知?

虽然处长获赋权发出多份进一步审查通知,以给予你充分机会阐述、修改或厘清你就审查通知或进一步审查通知的回应所涵盖的任何事宜,惟发出的进一步审查通知的数目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例如,若处长在考虑了你对审查通知的书面回应及你对进一步审查通知(如有)的书面回应后,认为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不符合有关审查规定,并且认为你通过对任何事宜进行阐述、修改或厘清也没有合理机会克服相关的反对,则处长会发出暂定拒绝通知。

8.如我不同意处长对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作出的暂定拒绝决定,我应如何做?

你可向处长提出覆核处长的暂定拒绝决定的请求(表格第OP3号),同时缴付官方费用。你的覆核请求可包括以下文件:

  • 证明你的申请符合暂定拒绝通知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的书面申述;及/或
  • 透过提交表格第P8号请求修订你的申请,使你的申请符合暂定拒绝通知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

提交覆核请求的时限为处长发出的暂定拒绝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SP3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2个月一次)。

如你没有及时提交覆核处长的暂定拒绝决定的请求并缴付有关官方费用,处长会发出最终拒绝通知。

9.我提交了覆核处长发出的暂定拒绝通知的请求后,处长会向我发出审查文件吗?回应该审查文件的时限为何?

如处长在考虑了你的覆核请求后,认为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仍未能符合暂定拒绝通知中所识别的任何审查规定,处长会向你发出覆核意见,列明处长的意见及其原因。根据个别情况,处长也可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

为继续你的申请,你须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该覆核意见:

  • 证明你的申请符合覆核意见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的书面申述;及/或
  • 透过提交表格第P8号请求修订你的申请,使你的申请符合覆核意见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

如处长在覆核意见中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你可提交表格第OP6 号以请求聆讯,同时缴付官方费用,作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对覆核意见的回应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选择。

对处长发出的覆核意见提交书面回应或请求聆讯(如适用)的时限为覆核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SP3号 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2个月一次)。你可于首段限期届满前,就提交聆讯请求申请延展时限,但就覆核意见提交书面回应的延展时限请求则可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交。

如你没有及时回应覆核意见及缴付适当的官方费用(如有),处长会发出最终拒绝通知。

10.在我及时回应了覆核意见后,处长会向我发出任何进一步审查文件吗?回应该进一步审查文件的时限为何?

如处长在考虑了你的覆核请求、你对覆核意见的书面回应、以及根据你的请求举行聆讯(如有)后,认为你的书面回应及/或聆讯(如有)所涵盖的任何事宜需要阐述、修改或厘清,则处长会向你发出进一步覆核意见,列明该事宜。根据个别情况,处长也可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

为继续你的申请,你须提交以下文件来回应该进一步覆核意见:

  • 证明你的申请符合进一步覆核意见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的书面申述;及/或
  • 透过提交表格第P8号请求修订你的申请,使你的申请符合进一步覆核意见中所识别的有关审查规定。

如处长已在进一步覆核意见中给予你请求聆讯的机会,你可提交表格第OP6 号以请求聆讯,同时缴付官方费用,作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对进一步覆核意见回应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选择。

提交书面回应处长发出的进一步覆核意见或请求聆讯(如适用)的时限为进一步覆核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号并缴付延展费以请求延展2个月一次)。你可于首段限期届满前,就提交聆讯请求申请延展时限,但就进一步覆核意见提交书面回应的延展时限请求则可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交。

如你没有及时回应进一步覆核意见及缴付适当的官方费用(如有),处长会发出最终拒绝通知。

11.处长在对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会发出多少份进一步覆核意见?

虽然处长获赋权发出多份进一步覆核意见,以给予你充分机会阐述、修改或厘清你就覆核意见/进一步覆核意见的回应或在你所请求的聆讯中(如有)所涵盖的任何事宜,惟进一步覆核意见的数目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例如,若处长在考虑了你覆核请求、你对覆核意见的书面回应及你对进一步覆核意见(如有)的书面回应并且已根据你的请求举行聆讯(如有)后,认为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不符合有关审查规定,并且认为你通过对任何事宜进行阐述、修改或厘清也没有合理机会克服相关的审查文件中指出的反对,则处长会发出最终拒绝通知。

12.在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任何阶段,如我对处长发出的审查文件的回应已克服该文件提出的反对,我的申请是否可获批予?

不一定。如处长认为你对有关审查文件的回应已克服该文件提出的反对,则处长必须继续对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你的申请符合所有审查规定。

如处长最终认为你的申请已符合所有实质审查规定,处长将批予该原授标准专利、并且会发表其中包括有关专利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可在知识产权署的网上检索系统内取览)、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批予一事,及向你发出一份批予该专利的证明书。

另一方面,如处长仍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任何其他审查规定,处长会向你发出另一份审查通知,列明处长的意见及理据,并给予你时间以回应该审查文件。

13.如我不同意处长对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作出的最终拒绝决定,我该如何做?

你可以针对处长对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发出的最终拒绝通知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与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宜

1.我应在何时提交分开申请?

如处长认为你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你可以对你的申请进行修订,或提交一或多项分开申请,以符合该项规定。

在较早的申请(原申请)待决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你可随时提交分开申请。

  • 如原申请获批予,分开申请必须在发表该原申请的说明书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交。
  • 如处长在对原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后发出拒绝通知,分开申请必须在该拒绝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不可延展)提交。
  • 在进行实质审查后,如处长就原申请作出最终拒绝决定,分开申请必须在最终拒绝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不可延展)提交。
  • 如你就处长的最终拒绝通知向法院提出上诉,则分开申请可在处长指明的某限期内提交。
  • 该分开申请必需是就原申请所载标的事项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
  • 该分开申请必需包括原申请的申请编号
2.我可否对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作出自愿性修订?

可以。你可使用表格第 P8 号就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在以下时间提交自愿性修订:

  • 在发表该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交一次;
  • 在提交实质审查的请求时;及
  • 由处长就告知该项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所发出的通知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不可延展)。
3.我可否撤回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以阻止该项申请被发表?如可以,我可以在何时这样做?

可以。你可以在发表有关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随时藉书面通知撤回该项申请。

5.如我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由于没有遵守更正不足之处的时限视作被撤回或被拒绝,我该如何做?

你可在你的申请视作被撤回或被拒绝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提交表格第 P13 号及缴付官方费用,请求恢复你的申请。同时,对构成没有遵守时限的不作为作出妥善补救。否则该恢复请求当作未提交。然而,恢复济助在某些情况不可用,例如,没有在订明期限内缴付订明的提交或公告费而视作被撤回,及没有在订明期限内缴付订明的实质审查费而视作被撤回等。请参阅《专利审查指引》第14.32(b)节以了解恢复济助在哪些情况下不可用。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恢复你的申请已丧失的权利,你可向处长申请恢复权利,只要你可使处长信纳,尽管你已采取在有关情况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谨慎措施,但仍发生没有遵守该时限之事。你的恢复权利的申请须以表格第 P13 号作出,及缴付官方费用,并须于在没有遵守的时限届满后的1年内或不遵守时限的因由消除后的2个月内作出,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恢复济助在以下情况下不可用:

  1. 没有在订明的期限内声称具有或恢复一项优先权利;
  2. 没有在订明的期限内提交或撤回一份欠交说明或绘图及/或相关文件;
  3. 没有在订明的时限内提交分开申请;及
  4. 没有在订明的时限内修订或撤回一项专利申请。

请参阅《专利审查指引》第14.35(f)、(g)、 (h)及(i)节以了解恢复权利救济在哪些情况下不可用。

6.作为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的专利所有人,我可否修订有关原授标准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所有人可在一项原授标准专利获批予后的任何时间向处长或原讼法庭提出修订专利说明书的申请。

专利所有人如选择向处长提交修订申请,应提交表格第 OP7 号,并附同下列各项:

  • 载有清楚标记指出拟议修订的说明书副本;
  • 用以证明有关修订的相关情况的证据;及
  • 缴付官方费用。

处长可接受全部或部分所请求的修订作为可容许修订,或可拒绝所请求的修订。处长会发表任何可容许修订,并就此发表一事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其他人可就该项可容许修订提出反对。

7.我可以对获批予的原授标准专利的说明书作出的可容许修订提出反对吗?

任何人(“反对人“)拟反对某项原授标准专利的可容许修订,可使用表格第 P2 号提交反对通知。反对通知须附同:

  • 一份列出反对人所依赖的事实和所寻求的济助的陈述书;及
  • 缴付 官方费用。

反对通知须于处长就发表可容许修订一事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当日之后的1个月内提交。如反对人在首段时限届满前提交表格第 SP3 号,并缴付官方费用,时限可延展1个月。

8.如我对一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潜在发明的可享专利性有意见,并希望处长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能够考虑到该意见,我可以怎样做?

在该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获发表后,你可以向处长提交书面通知,列出你对有关发明的可享专利性的论述及上述论述所根据的理由。

在收到你的通知后,处长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及在对有关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考虑你的论述。不过,如你在有关专利申请被批予、被最终拒绝或被视为被撤回后才提交论述,处长将不会考虑你的论述。

请注意,你不会仅因为提出论述,而自动成为就该项申请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一方。

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重要时限

申请原授标准专利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重要时限?

以下为回应有关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审查文件的若干关键时限:

须完成的行动 时限 是否可延展? 提交延展时限请求的时间(仅适用于可延展的时限) 规则条文编号
就有关设定提交日期方面的不足之处的通知提交回应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否 -- 31V(2)、附表4第1部
就有关形式上的规定的不足之处的通知提交回应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前 31Y(1)、100AAB、附表4第4部
就审查通知提交回应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4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 31ZE(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进一步审查通知提交回应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4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 31ZG(1)、100AAB、附表4第5部
提交覆核请求以回应暂定拒绝通知 在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 31ZI(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覆核意见提交回应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 31ZK(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回应覆核意见提交聆讯请求(如适用)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前 31ZK(2)、82(2)(a)、100AAB、附表4第4部
就进一步覆核意见提交回应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后的2个月内 31ZM(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回应进一步覆核意见提交聆讯请求(如适用) 在该意见的日期后的2个月内 是
(仅2个月)
在首段限期届满前 31ZM(2)、82(2)(b)、100AAB、附表4第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