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申請的轉錄標準專利申請

你如果提出三個指定專利當局之一的指定的國際申請,也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透過「再註冊」途徑申請標準專利保護。你可向相應指定專利當局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並在國際申請已進入其在指定專利當局的國家階段後,在香港特區提交一項轉錄標準專利申請。有關程序及所需文件闡述如下。

轉錄標準專利的申請程序 – 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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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記錄請求

如果你的申請未能進入第二階段(即註冊與批予請求),你可於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後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的第一個周年的日期起計第5年或繼後的任何一年或繼後的任何一年屆滿前,維持你的申請。詳情請參閱維持及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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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註冊與批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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