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於2020年6月19日生效,但其第5條及第4部涉及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尋求國際商標註冊的權利則除外。有關部分會留待在香港特區實施《馬德里議定書》所需的準備工作完成後,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以憲報公告的指定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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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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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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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標註冊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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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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