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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標準專利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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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授專利與註冊處多年來根據《專利條例》於2019年12月19日前所批予的標準專利的主要分別為何?
申請途徑

原授專利是原授專利制度引入的標準專利,能夠通過直接申請的新途徑而獲得批予。

於2019年12月19日前的“再註册”制度下,處長只會批予標準專利(更名為“轉錄標準專利”)。申請轉錄標準專利的先決條件為申請人須事先向三個指定專利當局(即國家知識産權局、英國知識產權局或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英國的專利申請而言))的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提交較早的相應專利申請

相反,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能夠直接在香港提交,申請人無須事先向三個指定專利當局的其中一個提交較早的相應專利申請。

由處長進行的審查

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僅須由處長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是否已根據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該申請的所需資料和文件,而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則須由處長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要求處長主要確定尋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可享專利性的要求,例如該發明是否是新穎的,包含創造性並能作工業應用。

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規定

1.我應如何申請原授標準專利?須提交哪些支持申請的所需文件及資料?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須以表格第OP1號透過電子方式或紙張向處長提交,並繳付訂明的申請費用。

一般而言,須與表格第 OP1 號一併提交的主要文件如下:

  1. 一份英文或中文說明書,當中載有相關發明的說明、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及有關繪圖;及
  2. 英文及中文的撮錄。

如果你正在為一項發明申請原授標準專利但你不是發明人,則必須以表格第OP1A號提交一份發明人聲明,說明你如何獲得為該項發明申請原授標準專利的權利。

請參閱本常見問題中之其他部分以了解作出具有優先權的聲稱和作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聲稱所需要提交的文件。

2.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獲設定提交日期的規定為何?

如果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包含以下三個要素,處長將爲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1. 現正尋求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的表示;
  2. 識別申請人身分的資料,例如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和
    1. 看似是描述一項發明的資料/材料,或
    2. 於表格第 OP1 號第 06 部分就較早前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提述作出一項陳述,表明該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說明及有關繪圖已全部載於較早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內。

提交填妥的表格第 OP1 號(如適用,在有關附件中載有符合上述(c)(i)要求的聲稱發明的描述),通常就足以滿足設定提交日期的規定。

另請參閱本常見問題之其他部分以了解由處長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設定申請日期的重要性。

3.我應如何透過提述我先前的專利申請以聲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具有優先權?有關時限為何?

你可透過提述你較早前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出或為該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優先權申請”)以聲稱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具有優先權。為妥善作出該聲稱,你通常須在優先權申請的提交日期後的12個月內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以及下列各項支持文件:

  1. 優先權陳述書(表格第 OP1 號第05部分);
  2. 優先權申請的副本;及
  3. 由收到優先權申請的專利主管當局發出,述明優先權申請的提交日期的證明書副本。

如優先權申請屬香港申請,則無須提交優先權申請和證明書各別的副本。

你可聲稱具有基於多項優先權申請的多項優先權(即使該等優先權源自不同巴黎公約國及/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而12個月的時限須由相關優先權申請的最早提交日期起計。

4.我應如何更正處長對申請進行設定提交日期的規定的審查時所提出的不足之處?有關時限為何?該時限可否延展?

在進行設定提交日期的規定的審查後,如發現有不足之處,處長會將該等不足之處通知申請人,以及要求該申請人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更正該等不足之處。有關時限不可延展。如該等不足之處沒有妥為更正,有關專利申請將不獲進一步處理。

5.如我在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時沒有聲稱具有優先權,其後可否作出聲稱?如可,我應如何作出聲稱及時限為何?

如你已在較早的申請提交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妥為提交了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你仍可在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不可延展)提交表格第 OP5 號,並繳付官方費用,以聲稱優先權,前提是你從沒提出提早發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請求,或該請求在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發表所作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已被撤回。

6.如我提交了過往的專利申請但在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前沒有提交其後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而我打算基於我的較早申請聲稱優先權),其後我是否能夠提交該其後申請,並提出相同的優先權聲稱?如可,應如何提交及有關時限為何?

如果你未能在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你仍可以提交恢復優先權的申請,但前提是該恢復權利申請必須在以下時限內提交:

  1. 你提交過往的申請的日期後的14個月內(不可延期);和
  2. 發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的完成日期前。

你的恢復權利申請須以表格第OP5號提出,繳付訂明的官方費用,並附同 —

  1. 優先權陳述書,包括過往的申請的提交日期、申請編號,以及過往的申請是在哪個國家/地區提出,或就哪個國家/地區提出;和
  2. 證據(以法定聲明的形式)以
    1. 述明何以未能及時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和
    2. 使處長信納你在有關情况下已採取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
7.在什麼情況下我可以聲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在提交日期前進行了不具損害性的披露?

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指在專利申請提交前就相關發明所作的披露,而該申請前的披露不會被視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構成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條件如下:

  1. 該項披露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前6個月內發生;及
  2. 該項披露是因

    1. 就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而言對相關發明明顯的濫用(例如違反保密責任)而導致;或
    2. 由於相關發明已在獲巴黎《國際展覽公約》認可的展覽上展示。

你須提供有關披露的陳述(表格第OP1號第09部分)及以法定聲明形式的書面證據,以作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聲稱。如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是在被認可國際展覽上發生,書面證據須包括:

  • 展覽主辦機構發出的證明書,述明有關發明曾在該展覽上展示及首次披露日期;及
  • 該項發明經展覽主辦機構妥為認證的辨識方法。
8.如果我發現在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並未妥為提交說明或繪圖中的部分內容,是否仍可以提交那些欠交的說明或繪圖?如果可以,採取行動的時限為何?補交那些欠交的材料會對我的申請有何影響?

你可以在設定的提交日期後的2個月內(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延期2個月)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欠交說明或繪圖。如處長認為你欠交任何材料,處長會通知你須提交所需的欠交材料。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該通知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欠交的材料(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延期2個月)。

但是,請注意,如果你提交欠交說明或繪圖,將會導致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設定提交日期更改為欠交材料的提交日期,除非:

  • 你已就一項過往的申請聲稱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具有優先權;
  • 欠交說明或欠交繪圖已完整地載於該項過往的申請內;
  • 你已請求保留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設定提交日期;及
  • 你已在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內提交該項過往申請的副本,並附同一項陳述,指出欠交說明或繪圖在該項過往申請內的位置(如該等文件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亦須在某段期間內提交該等文件的譯本)。
9.承上題,如果過往申請中載有的欠交說明或繪圖並非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即英文或中文),那麼我須提交譯本的時限為何?

如任何提交予處長或註冊處的文件或文件的部分不是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即英文或中文),該文件或部分須載有翻譯成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而該語文必須在整個申請(包括說明書)被一致採用。

如果你的過往申請中載有的欠交說明或繪圖並非採用法定語文,提供翻譯成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說明書採用的語文的過往申請的譯本的期限(連同一項陳述指出欠交說明或繪圖在該項過往申請內的位置)為:

  1. 如你主動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提交欠交說明或繪圖-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或
  2. 如果你是爲了回應處長的通知而提交欠交說明或繪圖-通知的日期後2個月,或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6個月,以較遲屆滿者為準。

以上兩種情況下提交過往申請的期限可延展2個月,前提是申請人在首段限期屆滿前(以表格第SP3號)提交延期請求並繳付官方費用。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1.何謂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及其審查要求為何?

在設定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提交日期之後,處長必須審查該申請,以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例下形式上的規定,可予發表。

處長進行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時,會檢查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是否:

  1. 以申請人所選擇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的指明表格(表格第OP1號)提交,並由申請人簽署(表格第OP1號第14部分);
  2. 載有英文及中文的撮錄;
  3. 載有以有關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擬備的說明書,包括有關發明的名稱、該項發明的說明、最少一項權利要求,以及上述說明中提述的任何繪圖;
  4. 載有支持申請的所需文件的列表,並標明每份個別文件的張數(表格第 OP1 號第11部分);
  5. 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發明人的姓名(表格第 OP1 號第02及第08部分);
  6. 指明一個供送達文件的香港地址(表格第 OP1 號第12部分);
  7. (如申請人並非發明人)提供每名發明人的最後爲人所知的地址及發明權的陳述(表格第OP1A號);
  8. (如聲稱具有優先權)載有優先權陳述書(表格第 OP1 號第05部分)及優先權文件;
  9. (如作出對較早前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提述)載有該較早前提出的申請的副本及收到該申請的專利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
  10. (如作出不具損害性的披露的聲稱)載有該聲稱的陳述及支持證據(以法定聲明的形式)(表格第 OP1 號第09部分);
  11. (如有關發明需要使用某一微生物以實行該發明)載有向公衆提供該微生物的樣本的情况的資料(表格第 OP1 號第04部分);
  12. (如發明涉及核苷酸及胺基酸序列)載有一份序列列表,作爲說明書內的說明的一部分;及
  13. (如提交文件非全部採用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英文或中文))載有該文件翻譯成有關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的譯本。
2.我應如何更正處長審查原授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規定時所提出的不足之處?進行有關更正的時限為何?該時限可否延展?

在審查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規定時,處長會透過通知書將其所識別出的不足之處通知申請人,以及要求該申請人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更正該等不足之處。

如該等不足之處沒有妥為更正 —

  • (如該不足之處只關乎聲稱具有優先權的情況下)有關申請喪失優先權;
  • (在其他情況下)有關申請視為被撤回或被拒絕。

如申請人在為期2個月的首段限期屆滿前提出延期請求(透過表格第SP3 號),並繳付官方費用,更正不足之處的時限可延展2個月。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發表

1.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通常會在何時被處長發表?所發表的內容為何?該發表有沒有限制?

在信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符合形式上的規定後,處長通常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在提交日期(如聲稱具有優先權,則會在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18個月過後發表該申請。

所發表的內容會包括該項已提交的申請及任何其後提交的修訂請求(但須在處長完成發表申請的準備前),例如對提交的申請中的權利要求進行的任何修訂,以及新增加的任何權利要求。

處長在發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時可從申請中的說明書略去符合以下說明的事項:

  • 該事項以相當可能對某人造成損害的方式,貶低該人;
  • 或該事項的公布或實施,會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相當可能會鼓勵他人作出令人反感的、不道德的或反社會的行為。
2.我可否請求提早發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可以。你可請求提早發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即自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如聲稱優先權)最早的優先權日期後18個月的期間內發表)。該請求以下列書面形式提出:

  • 在提交申請時,填寫表格第OP1 號第10部分;或
  • 在申請提交後以書面形式提出。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

1.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發表後,處長是否會主動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不會,你作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有責任請求處長對你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於有關時限內(通常為申請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後的三年)繳付有關官方費用。如果你沒有及時提交該請求,你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

2.我應如何請求處長對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提交請求是否需要繳付官方費用?提交該請求的時限為何?

你須以表格第 OP2 號向處長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在提交請求日期後的1個月內繳付官方費用。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有關時限是:

  1. 如果該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是分開申请:
    該項申請提交日期或最早優先權日期(如有的話)後的3年內,不可延展;
  2. 如果該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是分開申請:
    一般為原申請的提交日期或最早優先權日期(如有的話)後的3年,不可延展,除非:

    • 如該項分開申請的符合日期(即該項分開申請符合獲取提交日期的規定的最早日期)是在上述3年期屆滿前少於2個月 — 該項分開申請的符合日期後的2個月,不可延展;及
    • 如該項分開申請的符合日期是在上述3年期屆滿當日或之後 — 該項分開申請的符合日期後的2個月,不可延展。
3.我可否請求加快實質審查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雖然現時沒有特定的程序請求處長加快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但是你可以提交以下請求以加快你的申請進度:

  1. 提早發表你的申請的請求,該請求可在以下情況提出:

    • 在提交申請時提出(表格第OP1號第10部分),或
    • 在提交申請後儘早以書面方式提出;及
  2. 在訂明的時限內盡早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表格第OP2號)。
4.在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會以哪些規定作依歸?

在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處長會審查該申請是否符合以下主要規定:

  • 屬上述申請標的之發明是新穎的、包含創造性,以及能作工業應用;
  • 發明不屬豁除於可享專利範圍外的事項,例如發現或科學理論;
  • 該項申請的說明書以充分地清楚和完整、足以使擅長有關技術的人能實行該項發明的方式,披露該項發明;
  • 該說明書所載的權利要求界定尋求或給予保護的事項是清楚而簡明的、由該說明書內的有關說明佐證,以及是關乎單一項發明構思的;
  • 說明書所披露的事項,不超越所提交的該項專利申請所披露的事項,以及如該項申請是指明新申請*,則不超越較早前提交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所披露的事項;
  • 如申請人聲稱具有優先權,而處長發現任何在所聲稱的優先權日期至申請的提交日期期間提交或發表的任何先有技術,便會審查申請人是否有權享有優先權;
  • 如說明書曾作修訂,或相關申請是指明新申請,則會審查該申請有否增加新的內容;及
  • 該項申請是不是2項有關專利申請**的其中一項,而該2項專利申請是就同一發明人的同一發明而提交的及有相同的提交日期或所聲稱的優先權日期。

* 指明新申請指該項新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

  1. 按照條例第37J(2)條所指的命令而提出;
  2. 條例第37Z條所提述;或
  3. 按照條例第55(4)條所指的命令而提出。

** 有關專利申請指 —

  1. 某項待決的專利申請;或
  2. 導致某項專利獲批予的專利申請,而該項專利是有效的。
5.如果我請求處長對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處長會如何處理?回應處長發出的審查通知的時限為何?

如處長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任何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審查通知,列明處長的意見及其原因。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以書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處長在審查通知中的意見:

  • 證明你的申請符合審查通知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的書面申述;及/或
  • 以表格第P8號請求修訂你的申請,使你的申請符合審查通知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

書面回應審查通知的時限為審查通知的日期後的4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及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你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

6.當我及時提交了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後,處長還會發出何種進一步審查文件?回應該進一步審查文件的時限為何?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後,認為你的書面回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需要闡述、修改或釐清,則處長會向你發出進一步審查通知,列明該事宜。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以書面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處長在進一步審查通知中的意見:

  • 證明你的申請符合進一步審查通知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的書面申述;及/或
  • 透過提交表格第P8號請求修訂你的申請,使你的申請符合進一步審查通知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

書面回應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時限為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日期後的4個月(可提交表格第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對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你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

7.處長對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作出審查時,會發出多少份進一步審查通知?

雖然處長獲賦權發出多份進一步審查通知,以給予你充分機會闡述、修改或釐清你就審查通知或進一步審查通知的回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惟發出的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數目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例如,若處長在考慮了你對審查通知的書面回應及你對進一步審查通知(如有)的書面回應後,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並且認為你通過對任何事宜進行闡述、修改或釐清也沒有合理機會克服相關的反對,則處長會發出暫定拒絕通知。

8.如我不同意處長對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作出的暫定拒絕決定,我應如何做?

你可向處長提出覆核處長的暫定拒絕決定的請求(表格第OP3號),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你的覆核請求可包括以下文件:

  • 證明你的申請符合暫定拒絕通知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的書面申述;及/或
  • 透過提交表格第P8號請求修訂你的申請,使你的申請符合暫定拒絕通知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

提交覆核請求的時限為處長發出的暫定拒絕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SP3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

如你沒有及時提交覆核處長的暫定拒絕決定的請求並繳付有關官方費用,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9.我提交了覆核處長發出的暫定拒絕通知的請求後,處長會向我發出審查文件嗎?回應該審查文件的時限為何?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的覆核請求後,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仍未能符合暫定拒絕通知中所識別的任何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覆核意見,列明處長的意見及其原因。根據個別情況,處長也可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該覆核意見:

  • 證明你的申請符合覆核意見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的書面申述;及/或
  • 透過提交表格第P8號請求修訂你的申請,使你的申請符合覆核意見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

如處長在覆核意見中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你可提交表格第OP6 號以請求聆訊,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作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對覆核意見的回應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選擇。

對處長發出的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或請求聆訊(如適用)的時限為覆核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SP3號 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你可於首段限期屆滿前,就提交聆訊請求申請延展時限,但就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的延展時限請求則可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交。

如你沒有及時回應覆核意見及繳付適當的官方費用(如有),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10.在我及時回應了覆核意見後,處長會向我發出任何進一步審查文件嗎?回應該進一步審查文件的時限為何?

如處長在考慮了你的覆核請求、你對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以及根據你的請求舉行聆訊(如有)後,認為你的書面回應及/或聆訊(如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需要闡述、修改或釐清,則處長會向你發出進一步覆核意見,列明該事宜。根據個別情況,處長也可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

為繼續你的申請,你須提交以下文件來回應該進一步覆核意見:

  • 證明你的申請符合進一步覆核意見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的書面申述;及/或
  • 透過提交表格第P8號請求修訂你的申請,使你的申請符合進一步覆核意見中所識別的有關審查規定。

如處長已在進一步覆核意見中給予你請求聆訊的機會,你可提交表格第OP6 號以請求聆訊,同時繳付官方費用,作為以上述方式提交你對進一步覆核意見回應的附加的或以外的選擇。

提交書面回應處長發出的進一步覆核意見或請求聆訊(如適用)的時限為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可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延展費以請求延展2個月一次)。你可於首段限期屆滿前,就提交聆訊請求申請延展時限,但就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書面回應的延展時限請求則可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交。

如你沒有及時回應進一步覆核意見及繳付適當的官方費用(如有),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11.處長在對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會發出多少份進一步覆核意見?

雖然處長獲賦權發出多份進一步覆核意見,以給予你充分機會闡述、修改或釐清你就覆核意見/進一步覆核意見的回應或在你所請求的聆訊中(如有)所涵蓋的任何事宜,惟進一步覆核意見的數目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例如,若處長在考慮了你覆核請求、你對覆核意見的書面回應及你對進一步覆核意見(如有)的書面回應並且已根據你的請求舉行聆訊(如有)後,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有關審查規定,並且認為你通過對任何事宜進行闡述、修改或釐清也沒有合理機會克服相關的審查文件中指出的反對,則處長會發出最終拒絕通知。

12.在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任何階段,如我對處長發出的審查文件的回應已克服該文件提出的反對,我的申請是否可獲批予?

不一定。如處長認為你對有關審查文件的回應已克服該文件提出的反對,則處長必須繼續對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你的申請符合所有審查規定。

如處長最終認為你的申請已符合所有實質審查規定,處長將批予該原授標準專利、並且會發表其中包括有關專利的說明書(該說明書可在知識產權署的網上檢索系統內取覽)、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批予一事,及向你發出一份批予該專利的證明書。

另一方面,如處長仍認為你的申請不符合任何其他審查規定,處長會向你發出另一份審查通知,列明處長的意見及理據,並給予你時間以回應該審查文件。

13.如我不同意處長對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作出的最終拒絕決定,我該如何做?

你可以針對處長對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發出的最終拒絕通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與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宜

1.我應在何時提交分開申請?

如處長認為你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你可以對你的申請進行修訂,或提交一或多項分開申請,以符合該項規定。

在較早的申請(原申請)待決時,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你可隨時提交分開申請。

  • 如原申請獲批予,分開申請必須在發表該原申請的說明書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提交。
  • 如處長在對原申請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後發出拒絕通知,分開申請必須在該拒絕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不可延展)提交。
  • 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如處長就原申請作出最終拒絕決定,分開申請必須在最終拒絕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不可延展)提交。
  • 如你就處長的最終拒絕通知向法院提出上訴,則分開申請可在處長指明的某限期內提交。
  • 該分開申請必需是就原申請所載標的事項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
  • 該分開申請必需包括原申請的申請編號
2.我可否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作出自願性修訂?

可以。你可使用表格第 P8 號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在以下時間提交自願性修訂:

  • 在發表該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提交一次;
  • 在提交實質審查的請求時;及
  • 由處長就告知該項申請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所發出的通知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不可延展)。
3.我可否撤回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以阻止該項申請被發表?如可以,我可以在何時這樣做?

可以。你可以在發表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完成之前,隨時藉書面通知撤回該項申請。

5.如我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由於沒有遵守更正不足之處的時限視作被撤回或被拒絕,我該如何做?

你可在你的申請視作被撤回或被拒絕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提交表格第 P13 號及繳付官方費用,請求恢復你的申請。同時,對構成沒有遵守時限的不作為作出妥善補救。否則該恢復請求當作未提交。然而,恢復濟助在某些情況不可用,例如,沒有在訂明期限內繳付訂明的提交或公告費而視作被撤回,及沒有在訂明期限內繳付訂明的實質審查費而視作被撤回等。請參閱《專利審查指引》第14.32(b)節以了解恢復濟助在哪些情況下不可用。

在某些情況下,為了恢復你的申請已喪失的權利,你可向處長申請恢復權利,只要你可使處長信納,儘管你已採取在有關情況下所需的所有合理謹慎措施,但仍發生沒有遵守該時限之事。你的恢復權利的申請須以表格第 P13 號作出,及繳付官方費用,並須於在沒有遵守的時限屆滿後的1年內或不遵守時限的因由消除後的2個月內作出,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恢復濟助在以下情況下不可用:

  1. 沒有在訂明的期限內聲稱具有或恢復一項優先權利;
  2. 沒有在訂明的期限內提交或撤回一份欠交說明或繪圖及/或相關文件;
  3. 沒有在訂明的時限內提交分開申請;及
  4. 沒有在訂明的時限內修訂或撤回一項專利申請。

請參閱《專利審查指引》第14.35(f)、(g)、 (h)及(i)節以了解恢復權利救濟在哪些情況下不可用。

6.作為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的專利所有人,我可否修訂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的說明書?

專利所有人可在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獲批予後的任何時間向處長或原訟法庭提出修訂專利說明書的申請。

專利所有人如選擇向處長提交修訂申請,應提交表格第 OP7 號,並附同下列各項:

  • 載有清楚標記指出擬議修訂的說明書副本;
  • 用以證明有關修訂的相關情況的證據;及
  • 繳付官方費用。

處長可接受全部或部分所請求的修訂作為可容許修訂,或可拒絕所請求的修訂。處長會發表任何可容許修訂,並就此發表一事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其他人可就該項可容許修訂提出反對。

7.我可以對獲批予的原授標準專利的說明書作出的可容許修訂提出反對嗎?

任何人(“反對人“)擬反對某項原授標準專利的可容許修訂,可使用表格第 P2 號提交反對通知。反對通知須附同:

  • 一份列出反對人所依賴的事實和所尋求的濟助的陳述書;及
  • 繳付 官方費用。

反對通知須於處長就發表可容許修訂一事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當日之後的1個月內提交。如反對人在首段時限屆滿前提交表格第 SP3 號,並繳付官方費用,時限可延展1個月。

8.如我對一項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潛在發明的可享專利性有意見,並希望處長在進行實質審查時能夠考慮到該意見,我可以怎樣做?

在該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獲發表後,你可以向處長提交書面通知,列出你對有關發明的可享專利性的論述及上述論述所根據的理由。

在收到你的通知後,處長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通知的副本送交有關申請人及在對有關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考慮你的論述。不過,如你在有關專利申請被批予、被最終拒絕或被視為被撤回後才提交論述,處長將不會考慮你的論述。

請注意,你不會僅因為提出論述,而自動成為就該項申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一方。

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重要時限

申請原授標準專利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重要時限?

以下為回應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審查文件的若干關鍵時限:

須完成的行動 時限 是否可延展? 提交延展時限請求的時間(僅適用於可延展的時限) 規則條文編號
就有關設定提交日期方面的不足之處的通知提交回應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否 -- 31V(2)、附表4第1部
就有關形式上的規定的不足之處的通知提交回應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前 31Y(1)、100AAB、附表4第4部
就審查通知提交回應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4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 31ZE(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進一步審查通知提交回應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4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 31ZG(1)、100AAB、附表4第5部
提交覆核請求以回應暫定拒絕通知 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 31ZI(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覆核意見提交回應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 31ZK(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回應覆核意見提交聆訊請求(如適用)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前 31ZK(2)、82(2)(a)、100AAB、附表4第4部
就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回應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後的2個月內 31ZM(1)、100AAB、附表4第5部
就回應進一步覆核意見提交聆訊請求(如適用) 在該意見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 是
(僅2個月)
在首段限期屆滿前 31ZM(2)、82(2)(b)、100AAB、附表4第4部